突发:最高法院6:3判决 面临刑事指控的绿卡 返美或被剥夺身份以及被遣返
高院明确绿卡入境与CIMT时效差异,用户热议不入籍风险。
关键信息与法律依据
- Inadmissibility与Deportability的核心区别:
- CIMT的时间限制差异:@newacct 补充指出,虽然Lau认罪后最终仍会被遣返,但“面临指控”阶段的法律定性至关重要 [107]。若以Deportable(递解)论处,犯罪需发生在获得绿卡(Admission)后的5年内;但若以Inadmissible(不可入境)论处,CIMT(道德败坏罪)没有这5年的时间限制 [107]。
- 程序合并但分类保留:@newacct 澄清了@N589AS关于“Deportable是旧概念”的疑问,指出1997年IIRIRA法案虽将Exclusion和Deportation程序合并为Removal Proceedings,但在实体法上仍严格区分INA 212(Inadmissibility)和INA 237(Deportability) [109][111]。
- 国籍撤销的高门槛与案例背景:针对@Creditian提到的DOJ撤销自然化公民国籍案例,@newacct 强调叛国等极少数罪名需证明当事人有“有意放弃美国国籍”的主观意图,而非仅凭犯罪行为自动丧失 [110];@Adobe 补充指出曾在新闻中看过该报道,该案为老美所犯,与论坛无关 [115]。
争议与深度辨析
- 执法程序的严谨性重申:
- @newacct 再次确认CBP无权对绿卡持有人进行“当场遣返”,即使认定其为Inadmissible,也必须启动正式的Removal程序由移民法官裁定 [108]。这一观点进一步巩固了此前关于“必须经过司法/行政程序”的结论,排除了行政人员随意驱逐的可能性。
风险/限制/注意事项
- CIMT审查的潜在扩大化与不入籍风险:
最新动态与其他观点
- 政治讽刺与无关讨论:
- @BigBen99 引用宪法原始含义进行政治讽刺,呼吁回到“仅限欧洲白人”的时代,被其他用户调侃为“TACO”式言论 [112]。此类内容属于社区闲聊,无实质法律参考价值,已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