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文】"移民倾向"大概是被误解最多的四个字
签证官裁量权极大,214(b)核心是“海外住所”而非“移民欲望”,举证责任在申请人。
1. 关键信息
- INA 214(b)原文未出现“移民倾向”,要求申请人证明符合非移民签证类别(#1)。
- 签证官审查的是“当次入境是否会在授权停留期满前离境”,而非移民动机(#1)。
- 美国公民海外子女可持B-2签证赴美入籍(INA 322),但必须返回海外居住(#1)。
- 已放弃绿卡的LPR可紧急申请B-2回美处理事务,无需先办SB-1(#1)。
- 有I-140或排期中的申请人仍可申请B-2/F-1,只要签证官相信当前赴美目的短期且会返回海外住所(#1)。
- 签证官不得因猜测“到美国后可能因条件更好而留下”而拒签(#1)。
- Dual Intent(H-1B/L-1)不仅免除“海外住所”要求,还允许入境后立即file I-485,且pending期间可持此类签证出入境;非dual intent签证有pending I-485则abandon(#34)。
- 补充:H/L/O三类签证均无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但pending I-485期间出境不视为abandon的规定仅适用于H/L(8 CFR 245.2(a)(4)(ii)(C)),O签证仅部分允许“移民倾向”(#36)。
- 有美国亲属不是拒签独立因素,关键在于生活重心在海外、赴美短期(#1)。
- 拒签需经supervisor复核(22 CFR 41.121(c))(#1)。
- 隐瞒I-140或美国亲属可能构成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触发永久不可入境(INA 212(a)(6)(C)(i))(#1)。
- 申请人无义务主动volunteer所有不利信息,但DS-160和签证官问到的必须如实回答(#1)。
- 因税务原因放弃美国公民权(INA 212(a)(10)(E))将导致终身不准入境(#17)。
- K-3签证要求I-130 pending后再交I-129F,实操中几乎无人使用(FY2024仅个位数)(#22)。
- 明确以结婚为目的赴美应申请K-1签证,签证官可能要求入境后半年内完成结婚注册(#18-#19)。
- “移民倾向”本质是绝大多数NIV(除dual intent和K类外)的residence abroad要求的概括;术语“immigrant intent”在大众传播中造成语义灾难,被误认为“desire”(#29、#33)。
-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一边无罪推定,一边对所有外国人假设有移民倾向,举证责任在申请人(#30)。
- 中国签证实务:中国签证同样要求指纹、照片和简历(#44);秦刚时期中国签证申请表曾改为类似DS-160,后王毅改回(#45);中国签证也会因与某些团体(如神韵)有联系而拒签(#44);中国签证费用降价前与美国相同(参考中国驻纽约总领馆通知)(#44)。
- 中国签证申请时无需提前收集指纹,入境时采集;美国则在申请时提前收集,用于匹配外国数据库(#50)。
- 中国外交部近年来收敛外交口径,不再强求签证互免对等,可能单方面对美国免签(#47、#49)。
- 中国曾以防疫为由拒绝接收ICE遣返并拖延旅行证签发,被美国国务院制裁后迅速调整(#46)。
- 新增:中国签证申请表内容远超DS-160,要求填写5年工作经历(含老板姓名和电话),材料繁琐且官网要求与现场常不一致;中国驻外使领馆服务态度被普遍批评(#55)。
- 新增:中国在发达国家的使领馆多由关系户任职,处理效率低下(#55)。
- 新增:美国签证会拒签、吊销签证,甚至出发前72小时取消;中国签证武器化主要是“臭脸羞辱”,对等杀伤力有限(#58)。
- 新增:中国对外国人购房存在限制(如户口、距离军事基地等),且中国人自己也不能随意购房(#60)。
- 新增:#61 @BoyceH 提出对等措施定义:相同措施或外交部长认为适当的相似、对称、等效或替代措施;主张中国应让美国人在华享受同等而非殊遇待遇。
- 新增:#62 @awaken01641 指出中国同时采集签证指纹和入境指纹,许多国家也如此。
- 新增:#63 @fredz 提问:F1学生与美国公民恋爱多年,入境后立即申请婚绿是否违反immigration intent(涉及90天规则)。
- 新增:#64 @KingGrimlock 强调签证官拥有最终决定权,申请人毫无办法。
- 新增:#65 @B1tWiz 引用宋代文彦博“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回应#61的对等主张。
- 新增:#66 @wawa123 认为“移民倾向”是签证官的金手指,最终决定权在对方。
- 新增:#67 @Verga_Grande 引用B1/B2签证的“residence abroad”要求(即使无pending IV petition),帮表妹申请美签(经美转机去智利)被拒,认为可能是未满足海外住所要求而非移民倾向。
- 新增:#68 @N589AS 建议尝试C-1转机签证(9 FAM 402.4-4),并指出INA 214(b)同样适用于C-1/D签证。
- 新增:#70 @xxnm 称C-1签证极少发放,即使给也常直接给B签。
- 新增:#71 @Verga_Grande 确认已转办加签,承认当初误以为有确定南美目的地就能排除移民倾向。
- 新增:#73 @DreamingKevin 重申帖子本意是理解214(b)规则本身,强调自由裁量不等于没有规则,有规则就有可预测性;建议申请人换位思考逻辑自洽性:例如有I-140且选择Consular Processing的申请人,签证官是否相信其B-2行程后会离境;又如配偶在美持H-1B/F-1、自身无房无车无稳定工作的申请人,签证官是否相信其不会转身份长期滞留。
- 新增:#74 @BoyceH 批评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制度,认为其剥夺正当程序权利;主张签证官应通过询问“是否会申请身份调整”并限制停留期来替代主观判断;指出美国签证制度将申请人污名化、领事官员神化;呼吁中国政府让美国人民也体验类似制度。
2. 羊毛/优惠信息
无
3. 最新动态
- 讨论中提及Youtuber“阳离子东游记”的丈夫(中国籍,配偶为美国公民)申请B1/B2屡次被拒,签证官未与其丈夫沟通直接拒签(#12、#21)。
- 有案例显示已合法退籍并缴纳退籍税、海外资产充足、美国资产清零的申请人仍被拒签,原因可能涉及INA 212(a)(10)(E)(#13、#17)。
- #35 @trig 提供DP:亲戚配偶为美国公民,但在香港生活工作多年,B签续了三次拿到10年签。后申请绿卡,I-130通过后等待体检期间因急事赴美,大使馆行政审查后发放单次入境有效B签。说明只要国内工作稳定且赴美目的非I-485,使馆较通融。
- #36 @DreamingKevin 补充O签证在dual intent方面的特殊性:pending I-485出境不视为abandon的规定仅适用于H/L,O签证仅部分允许“移民倾向”。
- #42 @mengyu202 提出新问题:F1/OPT期间,若公司提供Day1绿卡(入职即启动绿卡流程),是否仍符合F1签证身份?引发对F1非移民意图与雇主支持移民意图冲突的讨论。
- #43 @BoyceH 引用前VO访谈视频,指出签证官有内部拒签率指标(如18%-23%),低于或高于该区间会被领导约谈;认为美国签证制度是收集生物信息+羞辱游戏,领事官员利用222(f)机密条款不披露决策过程,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挑战拒签。
- #44 @xicheng 反驳#43,指出中国签证同样收集指纹、照片、简历,且中国签证费降价前与美国相同;中国签证也会因与某些团体(如神韵)有联系而拒签;中国签证申请表曾改成类似DS-160(秦刚时期),后改回;中国对记者等职业有额外审查;主张研究移民法虽好,但不应幻想领事官员严格依法行事,建议中国采取对等报复措施引入类似214(b)。
- #45 @BoyceH 回应#44,具体指出中国签证申请表改动的出处(秦刚时期改、王毅改回)、中国签证会因与哈马斯等联系按221(a)拒签、中国签证若因“移民意图”拒签则外籍华人几乎全部会被拒;强调美国签证申请表上填记者同样会被拒;批评“神化美国公务员”的观点。
- #46 @Dreaming
#p-8128662-h-1前言 作为一个上学那会写了一堆国籍法移民法和各种政治科学paper的混子,准备开一期法律和人文相关的一些想写的内容,特别是一些关于"人在国家之间如何存在"的文字。那些被制度框住的个体命运、那些藏在法条缝隙里的人生、那些经常以为理所当然却其实充满例外的规则。但是鄙人实在太懒了,可能不定期更新。 #p-8128662-h-2正文 “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这四个字大概是很多讨论里被错误使用最久的一个概念。相信各位读者都见过无数次问题诸如交了140还能不能STEM Extension,或者有排期了还能不能办B-2或者F-1签证,或者某些"如果让签证官知道你想移民美国会被拒"的回答。 但其实这是错的。从前提到结论都错。 一个preemptive statement: 我知道一个很常见的反驳是"法律归法律,实操归实操",但这个反驳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因为世界和社会和系统的复杂性(即使处处都存在草台不假)所以只能把所有不符合简单因果的现象打包成一种"黑箱"比如"自由裁量权"来解释,从而免除了所有人理解规则的责任。这篇要论证的恰恰是反过来的: 很多所谓"实操中的拒签",源头是申请人对法律框架的误解。 #p-8128662-ina-214b-3一、INA 214(b)在问什么 214(b)的原文很短: Every alie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a visa…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under section 1101(a)(15) of this title. 214(b)条文里其实根本没出现"移民倾向" (“immigrant intent”) 这四个字,原文只说申请人被推定为immigrant直到他证明自己entitled to nonimmigrant status。所谓"immigrant intent"其实是一个对法条要求的反向描述。它指的是违反所申请非移民类别的intent要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抽象的"想不想移民"的心理状态。 这条文的真正问题不是"你有没有移民的动机",而是两件具体的事:你这次申请的赴美目的,是不是和你申请的签证类别相符?你会不会遵守这个class of admission的规定? 签证官使用的国务院Foreign Affairs Manual在9 FAM 302.1-2(B)(6)甚至专门写了一条澄清,标题就叫"INA 214(b) More than Just Ties": INA 214(b) does not simply mean that applicants must have “ties” to their home country. A refusal under INA 214(b) means that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qualify for an NIV. 这一段意思是,签证官审查的不是申请人和美国以外的tie够不够强这种模糊判断,而是申请人是否满足了所申请NIV类别的全部具体要求。"移民倾向"只是其中一个要素,但是要素本身的含义远比很多人理解的窄。 #p-8128662-h-4二、有"移民倾向"的人,依然可以合法获得非移民签证 FAM明确列出了几种 当事人具有明显"移民倾向"、但依然可以申请并获批非移民签证 的情形。每一种都直接挑战很多人对"移民倾向"的理解。 Example 1:美国公民在海外的子女如果出生时不具备公民权但是通过INA 322入籍: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来美国的目的是直接入籍,比如如果美国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如果因为美国公民父母成年后在美国居住时间不够但是祖父母居住时间够可以直接归化的话,即使来美国的目的是为了直接成为美国公民,也可以申请并获发B-2签证(但重点是入籍后要返回海外长居): Naturalization under INA 322 is a permissible activity in B-2 status. You may issue a B-2 visa to an eligible foreign-born child to facilitate that child’s expeditious naturalization pursuant to INA 322. - 9 FAM 402.2-4(B)(7) 这里的关键限制写在同一条之下: The child’s intended naturalization, however, does not exempt the child from INA 214(b); the child must intend to return to a residence abroad after naturalization. A child whose parents are residing abroad will generally overcome the presumption of intended immigration, if the parents do not intend to resume 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as a child whose parents habitually reside i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not. 并且: The child would not qualify for a B-2 visa if the family were relocat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换句话说,B-2成立的前提不完全是"这次来美国干什么",即使这次干的恰恰是入籍这种移民色彩最强的事,而是"做完之后是否真的会离开"。这个区分非常重要: 214(b)关心的不是当次行为的移民属性,是当次入境是否会演变为长期滞留。 同样如果是加入美军的外籍士兵(比如之前的MAVNI)如果人在海外需要到美国本土入籍(INA 329)也是可以直接拿B-2签证。 Example 2:长期在海外已经实质上放弃绿卡的LPR需紧急回美 9 FAM 402.2-4(B)(10): An LPR may, in some cases, need to get a visa more quickly than obtaining a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would permit… They may be issued an NIV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urgent business meeting and Form I-551 need not be surrendered. 一个已经持有绿卡的人但是实质上已经放弃(如出境一年以上技术上已经是视同放弃),如果急需回美处理事物且来不及办SB-1的话也是可以直接办理B-2的。如果真的按照对"移民倾向"错误的理解这种给 绿卡持有人发非移民签证 情形在制度上根本无法存在。但它存在且条文清晰。因此 214(b)的审查目的从来不是申请人的"移民倾向"本身,而是当次入境是否会在被授权停留期满前正常离境 ,这也是整个214(b)的真正核心。 #p-8128662-h-5三、在排期或者已经提交移民申请人的非移民签证 经常有人问有了140还能不能办STEM Extension或者Change/Extend F-1或者有排期了(无论是亲属移民还是EB)还能不能办B-2或者F-1签证。 9 FAM 401.1-3(E)(2)(e)直接回答了这个问题: You may issue visitor visas to applicants with IV applications pending or, with IV petitions pending with the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You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applicant’s intent in seeking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is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consistent with B1/B2 classification for a temporary stay and that the applicant has a residence abroad which he or she does not intend to abandon. While an active IV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is reflective of an intent to immigrate, unless you have reason to believe the applicant’s true intent is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until such a time as an IV becomes available, you may issue the visa if the applicant is otherwise qualified. FAM明确承认"有IV申请确实反映了移民意图",但也明确规定除非领事官员有具体理由相信申请人这次入境就是为了赖着等排期到然后交485,否则可以发签证。 这里的重点在于领事官员 必须相信申请人当前的主要动机不是为了去美国等着交I-485 (违反申请的非移民签证的class of admission的条件) 更进一步,9 FAM 401.1-3(E)(2)(d): Suspicion that an applicant, after admission, may be swayed to re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of more favorable living conditions is not a sufficient ground to refuse a visa if the applicant’s current intent is to return to a foreign residence. 也明确规定了领事官员不可以"猜测申请人到美国后看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可能会动心留下"。这种猜测本身不是合法的拒签理由。审查标准是申请人 当下 的意图,不是对未来心理变化的推测。能拒签的理由必须建立在当前可识别的具体事实上。 所以一个有排期中的申请人想在美国上学、旅游、哪怕过境这些都是合法的B-2/F-1申请理由。签证官本身只是想确认你这个目的是bona fide的,因此DS-160上I-140 pending要如实填写,而隐瞒才是问题,承认不是。刻意隐瞒反而会引发更多的问号,反而会怀疑申请人有其他动机。 #p-8128662-dual-intent-6四、那Dual Intent算啥? 前面讲的所有内容其实都指向同一个判断,214(b)审查的是申请和status要求之间的consistency和fit,而每个status的具体要求是由INA 101(a)(15)的对应条款决定的。Dual Intent这个概念之所以经常被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把它理解成"H-1B和L-1这种类别特别允许有移民倾向",仿佛其他类别就不允许。 但其实真正的差别其实只是 不同类别在法定定义里对"residence abroad"这个要求的有无。 INA 101(a)(15)(B)对B签证、(F)对F签证都明确写了申请人必须"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但(H)对H签证、(L)对L签证里 根本没有这句话 。然后INA 214(h)再加一层保险: The fact that an alien is the beneficiary of an application for a preference status… shall not constitute evidence of an intention to abandon a foreign residence… 意思是即使有I-140 pending,这件事也不能被反过来当作放弃海外住所的证据。 举个例子就是一个有I-140的H-1B持有人可以买美国房子、把全家搬过来、孩子在美国上学,但是这些行为对B-2或F-1申请人是致命的(直接证明海外住所被放弃了),对H-1B持有人完全无所谓,因为H-1B类别下根本不要求海外住所。这其实不是“H-1B特别允许有移民倾向”,而是H-1B在法定定义层面就没有"海外住所"这项要求,因此也就不存在通过审查海外住所来推断"移民倾向"的环节。 回到第三节那个有I-140办B-2的情形,法律允许,但需要说明这次确实是短期访问、海外住所还在;但如果同样这个人办H-1B续签,法律明确规定I-140连作为负面因素都不行。所以两者的差别不是“移民倾向门槛高低”,而是 两个非移民签证类别是在审查不同的事情 。 这恰恰是这篇文章一直在说的,移民法中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跨类别通用的“移民倾向”。所谓“移民倾向”在每个类别下被分解成具体的、由法条定义的、不同的intent要求。Dual Intent不是一种例外情形而是这件事最清楚的证据。 #p-8128662-h-7五、亲属关系不是分析变量 这是另一个经久不衰的误解是有亲戚在美国不好拿签证。但其实签证官看的还是同一件事:你会不会遵守非移民身份的条件。几个例子: 情况一 :一个人的配偶是美国公民,但他们长期在中国生活,孩子在中国上学,夫妻两人都在中国工作,这次去美国只是旅游或者探亲公婆。签证官很容易判断这家人的生活重心在中国,去美国只是短期的,B-2就可以发。 情况二 :一个人刚刚和美国公民结婚,国外没有工作也没有亲属,看起来这次去美国就是打算直接在境内转身份到绿卡,而不是通过境外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这违反了B-2和非移民身份的条件,签证官大概率会拒。 情况三 :美国公民的父母已经退休,长期在中国生活,这次来美国短期带带孩子、旅旅游,B-2没问题。但如果他们已经变卖国内房产、准备赴美长期生活,签证官就有合理理由怀疑他们入境后会转身份,这种就不行。 这三种情况的差别,恰恰说明了关键变量是什么。 #p-8128662-h-8六、自由裁量与可预测性 到这里必须处理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的问题,否则前面所有的法律分析在很多人看来都是"理论上的"。领事官员对214(b)的判断带有显著的自由裁量空间是事实。但这并不代表签证官就可以胡来 (美国还是不像申根那样的 ) 。 比如22 CFR 41.121(c)规定所有非移民签证拒签都应由supervisor复核: Except as provided in this paragraph, all nonimmigrant visa refusals must be reviewed by a consular supervisor. Reviews must be conducted on the day of the refusal or as soon thereafter as is administratively possible. supervisor在复核中可以同意签证官的决定、可以向DC的国务院领事局请求advisory opinion(check)、也可以直接推翻原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其实 拒签后复核推翻批准的dp 也时有发生,有些看到的早上被拒下午大使馆就打电话出来让直接交护照就是这种情形。但是也必须客观的说现实中确实存在刚上岗的签证官、特定post的政策倾向、当天特定情境(比如面谈量过大)等结构性因素。 签证官在系统中输入的拒签理由(面谈时打的字)会留档,反复偏离规范的签证官不但会引起内部审查注意,遇到high profile的新闻事件也会有高级领事官员要看拒签的具体理由和面谈具体经过,签证官显然也不希望自己做错了决定被查出来。 因此领事官员的discretion并非完全等于为所欲为。它运行在一套内部规范、复核机制和职业问责的约束下,这就是为什么214(b)分析仍然有可预测性,预测的对象不是某个officer那天的心情,而是这套内部规范下,一个理性的领事官员对你这份申请会得出什么结论。或者你直接把你的情况给任何一个人讲,你看他相不相信你(在某种程度上和普通法系下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做事实认定是一个逻辑)。 所以重点在于 即使在面谈那几分钟里,签证官的“相信”是非常主观的。他不需要“确凿证据”来拒签你,他只需要“不相信”你。所以虽然法律允许有I-140办B-2,但你依然需要准备更强的证据来证明你这次一定会回来。 自由裁量不等于没有规则。有规则就有可预测性,而可预测性的基础是理解规则本身。 #p-8128662-h-9七、回到最初的反驳 文章开头那句"法律归法律、实操归实操"这个反驳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所以很多人以为的拒签其实根源不在领事官员的随意,而是在申请人对法律框架的系统性误读。 做签证面谈的领事官员一天见几十号几百号人,不说stereotype你啥情况其实看两眼DS-160和问两句话就有个八九不离十了: 误以为"不能让签证官知道想移民",于是隐瞒I-140 pending、隐瞒美国亲属、在DS-160上做手脚。不说这些动作本身可能构成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可以触发INA 212(a)(6)(C)(i)的永久不可入境,比单纯的214(b)拒签严重得多 误以为"必须显得完全不想留下",于是编造不存在的回国理由、强行制造"ties"的表象,反而破坏了申请的consistency (这种大聪明还真不少 误以为"有美国亲属就要避嫌",于是做出与真实生活和情况不符的陈述,结果签证官交叉核对发现矛盾,结果就是拒签 (有些人说出来的话换哪个正常人都觉得sus 误以为"实操不可预测,所以怎么准备都没用",于是放弃申请 这些"实操拒签"的真正成因,不是领事自由裁量的不可控,是申请人按照错误的法律理解去准备的申请,本身就经不起按真实法律标准的审查。 签证官的判断在自由裁量的边界内是有规则的。规则可以被理解、可以被针对性地准备材料。那些把所有不知道是为啥拒签都归因于"移民倾向"或者"实操就是这样"的本质上是一种归因错误。因为214(b)从来不是关于申请人动机的道德测试,而是关于你这次申请和你的情况是否consistent的判断。理解这件事,比任何"面签话术"都有用。 最好的面签策略永远是"在理解规则的前提下说实话"。 但是同时说实话不等于全盘披露所有信息。DS-160上要求填的内容必须如实,签证官问到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但申请人并没有义务主动volunteer所有可能不利的信息。这两者的边界在实务中很重要。 小弟如有纰漏在所难免,要是漏了啥请各位老师不惜赐教和及时指出,万分感谢。
先点赞再慢慢看
看到这个标题啪一下点进来,很快啊 果然是kevin老师
话说老师什么时候讲讲unlawful presence, out of status, deportability等等,感觉泥潭关于ice的帖子一定会吵这个
我以为 移民倾向 指的是面F1/H1的时候,人家问你未来有什么计划, 我计划留在美国买房买车生娃实现美国梦 我计划回到中国建设中国
Kevin老师走了之后中在海里关于法律的问题都安静了许多
这个也没错,毕竟H1只是临时的劳工签证
匿名用户nitan: unlawful presence, out of status, deportability 可以考虑哪次长途飞机码码字,但是我感觉这几个概念虽然容易混淆但是也不算误解太多? 虽然ice的高中毕业生们从没试图理解过他们 /uploads/short-url/5j94nIBRPDychB3Xy8Rybhum4n6.webp?dl=1 来自ICE的肯定
一年亚马逊,一生香蕉情
不明觉厉
DreamingKevin: the child must intend to return to a residence abroad after naturalization 这个很有意思呀
实操上就是拿不到。youtuber 阳离子东游记。土生土长美国人,生活在中国,老公是新疆人。老公去签B1/B2永远签不过。
youtube上有一个CBI了加勒比海国籍并放弃美国籍的人,他已经用合法流程退籍了,也缴了退籍税,但是申请B1/B2就没给他通过。这种在海外有足够资产,在美国资产已清零,也显然没有放弃海外住所的人,为啥也会被拒签?
ovrimo: 实操上就是拿不到 言过其实了,配偶是美国公民但是确实是legitimate的短期赴美的办B2的也不要太多。我不了解你说的这个couple具体的circumstances但是大概率签证官是justify了不相信他是真的准备只是旅个游或者探个亲的。配偶时美国公民的这种申请是基本一定会被复查的,签证官一般都不敢拍脑袋甚至一般是商讨了supervisor才会做决定。 我也看过很多例子配偶是美国公民但就差把准备入境后交I-130+I-485写脑袋上了的
所以到底应该怎么答?
实话实说,但是只答他问的,只答对自己有利的
三三得九: 他已经用合法流程退籍了,也缴了退籍税,但是申请B1/B2就没给他通过。这种在海外有足够资产,在美国资产已清零,也显然没有放弃海外住所的人,为啥也会被拒签? 这是另外一码事,INA 212(a)(10)(E),如果是因为税务原因放弃美国公民权终身不准入境,没商量
DreamingKevin: 我也看过很多例子配偶是美国公民但就差把准备入境后交I-130+I-485写脑袋上了的 这个也不是不行。我就认识一个人,她申请的时候就明确说是去美国结婚的。最后也给她签证了,但是要求入境半年内必须完成结婚注册
三三得九: 她申请的时候就明确说是去美国结婚的。最后也给她签证了,但是要求入境半年内必须完成结婚注册 你说的这个是K-1
已经结婚的是不是应该申请K3,这样即使要交I130也没事了?
她的视频里说了。签证官根本不跟她老公说话,不听他解释,直接拒签。 DreamingKevin: 签证官一般都不敢拍脑袋
三三得九: 已经结婚的是不是应该申请K3 K3要求I-130 pending,然后还要再交一份I-129F等这个批,这个在实操上属于基本没有人会干的事情(I-130批了就直接CR/IR1了)。我看了下国务院过去几年发出去的K3数量一个手就数得出来: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Statistics/AnnualReports/FY2024AnnualReport/Table%20XVB.pdf
都啥人会申这个?
ovrimo: 她的视频里说了。签证官根本不跟她老公说话,不听他解释,直接拒签。 所以他老公是干啥的?这种一般就是CCD系统里DS-160 flag出来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他有没有这个配偶,或者换个中国国籍配偶也不会改变什么的了…(美国公民配偶就不是那个变量了)
Kevin老师毕业 Fan老师毕业 只能靠IA搜他俩留下的知识了
这是什么黑话
是的hhh
yyyy: Fan老师毕业 Fan哥也毕业了吗 我需要蒸馏一个Fan老师.md
移民倾向是对除了允许dual intent,还有k这种特殊的NIV之外的绝大多数NIV都有的residence abroad要求的概括,如果说有误解,主要是国务院和某些律师/中介的宣传中对214(b)主干的用语(“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less…”)的(过分)强调在受众中因脑补而产生的某种曲解。其实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less… 的正确理解是presumed to need to apply and be qualified for an immigrant visa, to be eligible to travel to the US, unless… 但这是个很subtle而无伤大雅的技术问题,因为绝大多数人理解的(非)移民倾向,和各NIV要求的residence abroad,实质范围和涵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自相矛盾(或者说是双标)的法律体系 一边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一方面对所有外国人假设有移民倾向,无移民倾向的burden of proof在申请人…
Kevin老是之前是不是在某个公司大群里分享过很多移民身份相关的信息
zzzwww: 移民倾向是对除了允许dual intent,还有k这种特殊的NIV之外的绝大多数NIV都有的residence abroad要求的概括 是的,其实说到底就是residence abroad的要求 zzzwww: 因为绝大多数人理解的(非)移民倾向,和各NIV要求的residence abroad,实质范围和涵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这个无伤大雅恐怕我不太能苟同,“immigrant intent”一词还是具有相当歧义的,基本没看过214(b)的都会错误理解成“desire”的同义词,私以为这个甚至可以称之为法律术语在向大众传播过程中的一次“语义灾难”…
提醒一下H/L的dual intent不只是exempt residence abroad这个requirement,还是明确可以入境后马上file I-485的(也就是入境是就intend to abandon residence)也可以file完之后继续出入境,非dual intent签证有pending I-485出入境就abandon了
這個我反而有DP可以說一說。我有親戚配偶是美國公民但是他們倆一直不想在美國住而是在香港生活,上班,一直都是在拿B簽去美國,續了三次都沒問題拿到了10年簽。 幾年前他們想搬到美國終於申請了綠卡,在I-130過了在等體檢的時候家裡有急事要去美國一趟,大使館在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之後也發了一個單次入境有效的B簽。 個人感覺只要在國內有穩定工作和你的目標真的不是去美國I-485的大使館還是挺通融的。
N589AS: 还是明确可以入境后马上file I-485的(也就是入境是就intend to abandon residence)也可以file完之后继续出入境,非dual intent签证有pending I-485出入境就abandon了 大体上这是没错的,不过pending 485出境不视为abandon是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part-245/section-245.2#p-245.2(a)(4)(ii)(C)另行规定的,在214(b)的context下(foreign residence requirement)有三个身份H/L/O都没有这个要求,但是可以485出境的只规定了H/L所以一般说O是partially允许“移民倾向”
K3好像也有等待期的吧?这些选项真的各有各的弯弯绕绕,感觉要根据个人情况选了
身为福建人,天然有移民倾向 /uploads/short-url/l8Lic9zcLCG0u98p6P7TX2z3O8z.jpeg?dl=1
签发地怎么不是纽约
因为属于芝加哥管
daoerzhi: 身为福建人 身为福建人你怎么可以办护照,妈祖同意了吗
那F1/OPT,公司能Day1绿卡的人,到底算不算符合F1签证呢
前VO访谈:实务中就是新入职的签证官会被告知,本签证点老员工的拒签率在某个区间(比如18%-23%)之内,如果低于这个数或者高于这个数都会被领导叫去one-on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dbGuTP6RjA 美国签证就是你支付$185让CIA采集你的指纹照片和简历,然后被告知“怀疑你要非法移民美国所以我不能给你签证”的羞辱游戏。拿到签证的高知为了炫耀就会在社交媒体上对214b受害者进行污名化,比如指责对方面试表现不够好,或者收入不够好。并且对领事官员进行偶像化,比如指他们都是美国名校毕业的高薪人员,“一定会按美国法律公平办事”云云。 移民“倾向”首先就是个错误翻译,intent是意图。在222(f)机密条款下,领事官员根本不能透露决策过程。此时,某些高知要证明他懂得比别人多,他们就发明了移民倾向这四个字。然后就开始在污名化自己人和神化美国公务员这两剂春药的加持下开始获得优越感了。 从结果上来看,美国的签证制度就是在意识形态,对外国人民尤其是国民性带有内斗属性的国家的人民,进行分化的工具。另外还有对国内宣传“全世界人民想来美国”的政治鸡血功能。 外交措施,不报复永远只能挨打。除非中国来一个《外交对等措施(美利坚合众国)(出入境)条例》,把214(b)原文引入,并且把中国版B签证定义为: 拥有与中华文化相兼容的道德价值观外国人,为商务或旅游目的临时进入中国(不包括来华言论、集会、游行、示威、传教、宣扬环保、宣扬非二元性别、宣扬人权、鼓吹政治理论、无配偶或者与配偶以外的人性交或猥亵的人) 然后指示驻纽约领事馆拒签20%的美国人,并且给他们发小纸条: 每一种中国签证都有自己独特的要求,其中绝大多数签证都要求外国人拥有与中国文化相兼容的道德价值观。那些打着“民族自决”、“一人一票”、“言论自由”、“性解放”等旗号煽动分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合理化侮辱诽谤、合理化非婚或婚外通奸淫乱等危害国家安全思想的外国人,没有资格入境中国。您未能向领事官员证明,您的道德价值观与中华文化相符。 今天的拒签决定不可以上诉,但您可以随时重新申请签证。我们建议您充分反思自己的思想,并在思想有所进步后再重新申请。如果您决定重新申请,您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缴纳费用,并重新预约面谈。 否则美国政府没有任何可能改变他们的行为。当然,你做了这个事情美国人也不买账,他们只会不来中国旅游而已。但是总比对洋大人我笑脸相迎,“劝返”出境同胞我重拳出击,要来得舒服一点。 浦东机场也可以准备CBP同款小黑屋,“随机挑选”5%入境美国人,仔细询问18岁以后所有的性爱历史,然后212(a)(7)(A)(i)(I)。什么,你说美国政府抗议侵犯隐私? 外交部发言人:入境中国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行政许可(privilege)。 然而,为什么这种情况没有发生呢?为什么美国过境要B/C1签证,而中国给美国护照240小时过境免签证呢?为什么呢? 谁的睾丸被另一方掐住了,又是谁和华尔街已经勾兑成缤纷鸡尾酒了? 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fubai-02092011105333.html 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fubai-02092011105333.html 一条关于中国部级以上官员儿子及孙子辈大多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消息在微博被快速转发,但随即遭到删除;官员后代及名人多拥有绿卡或国外护照问题再引关注。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报道 研究移民法固然是非常好的法学学术活动。但是以为国务卿和领事官员拥有“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这个免死金牌之后,还会按法律字面意思办事,那就你法我笑了。
目测从没办过中国签证,举论点之前请先深入了解一下中国的签证政策… 美国签证就是你支付$185让CIA采集你的指纹照片和简历 你知道中国签证也要收集指纹,照片和简历吗?而且中国签证费降价前是一样的(https://newyork.china-consulate.gov.cn/eng/xbwz/zjfw/zytz/202305/t20230515_11077929.htm%EF%BC%89 外交措施,不报复永远只能挨打。除非中国来一个《外交对等措施(美利坚合众国)(出入境)条例》,把214(b)原文引入,并且把中国版B签证定义为: 中国签证材料的要求比美国不相上下,要是跟某些团体(比如神韵)有联系一样拒签不误,你真以为中国不会拒签? 拥有与中华文化相兼容的道德价值观外国人,为商务或旅游目的临时进入中国(不包括来华言论、集会、游行、示威、传教、宣扬环保、宣扬非二元性别、宣扬人权、鼓吹政治理论、无配偶或者与配偶以外的人性交或猥亵的人) 你以为现在不是?中国签证申请表上的职业填记者试试?外媒记者早就被铁拳了(https://youtu.be/Wco6MOImQ7k%EF%BC%89 连本国的记者(比如王志安)都被铁拳无数遍了。 研究移民法固然是非常好的法学学术活动。但是以为国务卿和领事官员拥有"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这个免死金牌之后,还会按法律字面意思办事,那就你法我笑了。 要是这么不相信美国法律那还可能是回中国比较好。
xicheng: 你知道中国签证也要收集指纹 问得好! https://www.visaforchina.cn/ZRH3_ZH/tongzhigonggao/461814079049306112.html https://www.visaforchina.cn/ZRH3_ZH/tongzhigonggao/461814079049306112.html xicheng: 和简历吗? 问得好!秦刚做外交部长时期把中国签证申请表改得和DS-160一样,落马之后被王毅改回去了。 https://fm.china-embassy.gov.cn/chn/lsfw/lstx/202309/t20230920_11145783.htm https://fm.china-embassy.gov.cn/chn/lsfw/lstx/202309/t20230920_11145783.htm xicheng: 要是跟某些团体(比如神韵)有联系一样拒签不误,你真以为中国不会拒签? 你跟哈马斯有联系是214(b)还是221(a)啊,这二者能混为一谈吗?中国会因为外国人表现出所谓“移民意图”就拒签的话,外籍华人100个要拒签95个,因为大多全在国内有亲属、子女、资产、股票账户、银行账户。 xicheng: 你以为现在不是?中国签证申请表上的职业填记者试试? 美国签证申请表上的职业填记者试试? xicheng: 要是这么不相信美国法律那还可能是回中国比较好。 对的,周所周知全世界只有中美两个国家。 xicheng: 举论点之前请先深入了解一下中国的签证政策 综上所述,原话奉还。另外我强调一下我的论点: BoyceH: 某些高知要证明他懂得比别人多,他们…神化美国公务员…
不过有一说一疫情的时候中国以防疫为名拒绝接收ICE的遣返和无故拖延旅行证签发来着,然后被美国国务院定点制裁了一波,然后过了没多久就发旅行证还接收遣返包机了 /uploads/short-url/7eVKTR2PfFiWkXBaZduS4wIGFSl.jpeg?dl=1
BoyceH: 外交措施,不报复永远只能挨打。 不过有一说一中国外交部近年来已经非常收敛以前的一些外交口径和作风了,也不像以前比如签证政策一定要要求以互免协定的形式追求对等了,老特这回来了谈好了中国单方面对美国免签都不意外
还是因为中去美的动机比美去中的动机更强更硬啊 BoyceH: 没有窗口面试就少了层霸权主义杀威棒 这样招恨啊
DreamingKevin: 不过有一说一中国外交部近年来已经非常收敛以前的一些外交口径和作风了 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外交场合的侮辱谩骂和情绪宣泄是最没有价值,最容易引发外交风波,也最损害国际形象的。 DreamingKevin: 也不像以前比如签证政策一定要要求以互免协定的形式追求对等了 这纯粹就是经济不行了,各个部门都执行最高指示在开源节流。入境旅游也是一部分。 DreamingKevin: 老特这回来了谈好了中国单方面对美国免签都不意外 完全就不在乎中产阶级看法了,现在的意识形态如此。只要你不和“更高水平的开放、打开国门让世界看到自信的中国”的主旋律主叙事保持一致,说两句要“寻求对等”或者“国格体面”,评论区(也不知道是网友还是网评员)马上上来进行污名化和围攻。见怪不怪了。
BoyceH: https://www.visaforchina.cn/ZRH3_ZH/tongzhigonggao/461814079049306112.html 中国是入境时必须收集。美国佬提前到申请签证时收集是他们数据多,人第一次来美国本土之前已经可以用指纹去匹配申请人在外国干过的各种事。 中国一来还没到这种可以去查别国数据库的地步,外国人第一次入境前提前收集了也没法用来判断拒签,二来对人脸技术足够自信,没想着用指纹验证签证申请人和入境人是同一个。所以申请签证时要指纹也没啥意义(除了抓双持之外)。
这是对的。因为美国和盟友之间会共享重点人物的情报数据,而中国在这方面没什么合作对象。基于效益最大化考量,在口岸采集没有问题,但是从外交角度上来说没有窗口面试就少了层霸权主义杀威棒。 原作者在讨论214(b)和国务卿/领事官员实务滥权的问题,感觉我们已经歪题了。
BoyceH: 完全就不在乎中产阶级看法了 历史唯物主义才是我党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唯一的科学的历史观 BoyceH: 而中国在这方面没什么合作对象 说实话我甚至不觉得中国收集外国人指纹有很多公共安全或执法目的,更多像是 军事工业复合体 盛视科技对公安部的游说
当年做出机器学习指纹快速匹配算法的华人创业公司,一开始是先卖给中东国王们的
你说的是Cogent Systems吧?盛视科技我记得是早年皇岗口岸做车牌ocr起家的
中国特色是同时签证指纹外加入境指纹,免签证指纹可没免入境指纹。 你确定你填过中国签证申请表?(https://www.visaforchina.cn/share/upload/%E7%AD%BE%E8%AF%81%E7%94%B3%E8%AF%B7%E8%A1%A8/acf7bd4a781e4e559088d32caa13c7da.pdf) 上面的内容远超DS-160,5年工作经历还包括老板姓名和电话。 中国签证的材料繁琐,同时官网上的要求和现场从来不一致,我亲眼见过有老外被要求提供高中毕业证书的。签证人员态度有多差都是全世界出名的,zhihu早有讨论: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39225618 中国在发达国家的使领馆基本上都是关系户,给你处理你还不磕头谢恩?在攻击美国公务员之前能不能先体验一下中国驻外机构的服务?保证你宾至如归,只不过是归到上世纪90年代的小县城。
90天规则是吧,如果F1进来马上file完AP前一直不出去是不是真deny
还是DS160的travel history填少了
xicheng: 保证你宾至如归 这取决于你要什么。如果美国出签率99%,吊销率0.01%,我也可以接受提供高中毕业证加英文翻译,也可以接受立正训话。 中国政府的签证武器化只是臭脸羞辱,美国是真的会拒签、吊销签证,甚至是在你出发前72小时。如果你不能接受前者,而我不能接受后者,那只能说明我们偏好不同。 我从来没有说中国的签证政策好,我只是说他对美国没有对等杀伤力而已。不只是签证,中国政府的政策充满了各种不必要的烂。 都已经打过两个照面了,我觉得某些话就讲得难听一点吧。如果中国政府对你客客气气地拒签了,或者江苏省广东省模仿红州立个法律,对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禁止买房产,否则不卖就没收,你会舒服一点吗?
BoyceH: 江苏省广东省模仿红州立个法律,对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禁止买房产 https://www.uscardforum.com/t/topic/369068/18 就不说对等报复了(德州人也不能在中国own real property),中国人自己也不能在中国own real property啊 即使不讨论啥叫买,国内很多地方本来也有立法,没有本地户口的臭外地人没法enter into 70-year real estate right-of-use contract,或者只能“买”在距离 军事基地 市中心10 miles的荒郊野外。(我查了一下五环一圈大概60 miles,半径10 miles) 而且国内没有国籍/户口不能继承宅基地/公房right-of-use。对于非本地人区别对待大家都习以为常了。 https://www.uscardforum.com/t/topic/369068/18 你去澳大利亚新加坡买房看看自己的待遇。在美国的外国人随便买房产反而是不正常的。
好吧,我觉得既然您谈到了这个问题,而且大家都是就事论事不带情绪的话,我们得谈一下什么叫对等措施(reciprocal measure)。如果我来写外交法,我给他下的定义是: 相同的措施,或者外交部部长认为适当的相似、对称、等效或替代措施。 Same measures, or such similar, symmetric, equivalent or alternative measures as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thinks fit. 因为各国国情不同。这句话有点老掉牙了,但是确实是外交关系中必须考虑的基本事实。。。 这就是为什么我没有说中国模仿214b/101a15B要写“在外国有无意图放弃的住所”而是写了“拥有与中国文化相兼容的道德价值观”。因为美国梦综合征(以特朗普为代表的重度患者)的特征是认为全世界的人挤破了头要来美国,而中国梦综合征的特征是“认为自己的文化最优秀全世界万邦来朝”。这个设计原理是打击效果对等。 所以不能因为中国土地国有就说德州禁止中国人买real property不需要对等措施,因为德州和中国的房地产供应结构是不同的。在北美禁止有地房产打击面有多广?在鸽子笼国家地区(港坡)或者土地国有的地区打击面有多广? 追求完全一致并不一定能取得对等效果。 讲一句题外话,如果您只是觉得对德州法过度情绪化没有必要,或者要有“在外国买房不是当然权利”这种常识性的认知,我当然同意。但我一直在说“外交不报复就是放任国民挨打”。 我并没有说德州不让中国公民买房或者美国不让中国公民入境就怎么样,我只是说中国政府需要让美国人在华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不是殊遇。 /uploads/short-url/p6sqNu3Ntyb1OeCPVMwpcd6XT3d.jpeg?dl=1 (图文无关)
xicheng: 中国特色是同时签证指纹外加入境指纹 这个很多国家都这样
爱听。但是能不能接着讲一讲90天规则啊?比如F1学生和美国公民谈恋爱谈了好几年,在某一次入境之后就马上申请了婚绿,这种情况算不算违反了immigration intent呢?
虽然但是,但领事馆签证老爷说你有就有,觉得你是就是,你毫无办法
BoyceH: 我只是说中国政府需要让美国人在华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不是殊遇 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移民倾向 本来就是留给移民官的金手指 最终决定权 别人说你有就有
DreamingKevin: You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applicant’s intent in seeking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is to engage in activities consistent with B1/B2 classification for a temporary stay and that the applicant has a residence abroad which he or she does not intend to abandon 这一条是不是对没有Pending IV petition的申请人也有效… 我帮我表妹办美签,同时给她办智利工签,美签解释信写的是她要经美国转机,来智利寻找商业机会,没有当场拒,护照和解释信收上去了说check,但是最后被拒了,可能并不是她有移民美国倾向,是不符合A residence abroad which he or she does not intend to abandon吧…
Verga_Grande: 她要经美国转机,来智利寻找商业机会 她有智利签证了吗?可以试试看C-1转机签证 9 FAM 402.4-4 QUALIFYING FOR C VISAS (CT:VISA-1550; 05-25-2022) a. An applicant is classifiable as a transiting nonimmigrant under INA 101(a)(15)(C) if you are satisfied that the applicant: (1) Intends to pass in immediate and continuous transit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2) Is in possession of a common carrier ticket or other evidence of transportation arrangements to the applicant’s destination; (3) Is in possession of sufficient funds to carry out the purpose of the transit journey, or has sufficient funds otherwise available for that purpose; and (4) Has permission to enter some country other than the United States following the transit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unless the applicant submits satisfactory evidence that such advance permission is not required. b. As used in INA 101(a)(15)(C), the term “immediate” is defined as a reasonably expeditious departure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ravel as the elements permit and assumes a prearranged itinerary without any unreasonable layover privileges. (Page 43, House Report No. 1365 accompanying H.R. 5678, 82nd Congress, 2d Session.) If the traveler seeks layover privileges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for transit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to visit friends or engage in sightseeing, they will have to qualify for the type of visa required for that purpose. 8 CFR 214.2(c)(3) provides that the period of stay cannot exceed 29 days. Although the C-2 and C-3 visa classifications are exempt from most visa ineligibilities (see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204.html#M402_4_7 and https://fam.state.gov/fam/09FAM/09FAM040204.html#M402_4_8 below), the INA 214(b) and INA 212(a) ineligibilities do apply to both the C-1 and C-1/D visa class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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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个极少给?即使办了也是直接给B?
还没下来 慢死了,给她转战加签在。 214(b) 还是apply to C/D visa。 还是我当初给她办的时候傻了,以为有确定要来南美就能完全排除“移民美国倾向”了……
帖子么太长没看懂,往下一拉评论区更是复杂 放弃蹲坑时候看了
/u/%E5%8D%97%E5%8A%A0%E5%91%A8%E6%9D%B0%E4%BC%A6 不好意思我觉得这篇文章的重点在几轮评论过后已经歪楼了。有必要重新说明几点,也是集中回复一下各位。感谢各位的讨论和分享。/u/verga_grande /u/wawa123 /u/kinggrimlock /u/fredz /u/boyceh /u/wi-fi /u/xicheng /u/awaken01641 /u/auskywalker 这篇文章的本意还是想说214(b)是移民法和美签当中一个被大多数人错误理解的一个概念。我们没必要把这个话题延伸到其他国家的签证政策抑或是外交对等上的一些比较,不然三天三夜也讲不完。 还是那句话, 自由裁量不等于没有规则。有规则就有可预测性,而可预测性的基础是理解规则本身。 既然我们在说美国,那我们就要理解和按照美国的规则来玩。既然 美国要搞有罪推定,让我们负责举证反驳,那我们就讨论如何举证 ,先不讨论这对不对,或是直接假设对方是恶意bad faith或者干脆就摆烂。也先不说别的国家怎么样,别的国家愿意无罪推定,那也是因为别的国家有它的国情,但是去别的国家同样也要navigate那个国家的规则。就像你不能说在美国啥大小事都能找律师,就得比较中国找律师办事;或者在中国你能靠关系摆平事情,就得比较美国靠关系办事。这种比较和理解是不恰当的,也无益于理解很多体系的运作方式,更无益于让自己的生活更好。 一个签证官每天看几十上百号人的申请表和说辞,对逻辑自洽已经是半个本能了,合不合理其实第一眼基本就能推断个八九不离十了,你现在既然知道了这个规则,很简单的换位思考一下你觉得自己的故事合不合理: 比如一个人有I-140甚至排期已经排到了,但是他明确说明了他在I-140上选择了Consular Processing甚至材料已经被NVC发给了广领馆,如果你是签证官,你相不相信他这次B-2(或者任何其他非移民签证)行程结束一定会离开美国? 假设另一个申请人,配偶在美国持H-1B或F-1 读书/工作。这个申请人自己在国内,名下没房没车,工作也是随时可以辞掉的自由职业,现在要申请B-2去美国探亲。你如果是签证官,你觉得他有多大的概率会违反B-2的逗留条件去转身份(如转成 H-2或F-2)长期留在美国?
DreamingKevin: 可预测性的基础是理解规则本身 完全赞同。但规则是什么,是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对吧?不论法律怎么写,你没有救济,也不能审查。美国的建国先贤认为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暴政、腐败和迫害,因此诞生了宪法和权利法案修正案。任何主张领事官员无恶意的人是否应该先回答这个问题:建国先贤认定的这条规则,在领事馆里适用吗? DreamingKevin: 别的国家愿意无罪推定,那也是因为别的国家有它的国情,但是去别的国家同样也要navigate那个国家的规则。 同意,但不同意这句话适用于中国。因为在我看来中国就是来的都是客,闭着眼睛批。 DreamingKevin: 合不合理其实第一眼基本就能推断个八九不离十了 有些种族、职业、意识形态或者文化偏见是一生都无法克服的,不要说三个月的领事入职训练了。 DreamingKevin: 你觉得他有多大的概率会违反B-2的逗留条件去转身份(如转成 H-4或F-2)长期留在美国? 相信人的感觉,就是制度最垃圾的地方。完全可以在申请签证和入境的时候问:你会不会申请身份调整或者身份改变,什么时候离境?然后把逗留期就给到预订离境日第二天。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或者aos/cos的时候拒绝掉,或者用212(a)(6)(C)(i)虚假陈述干掉,为什么要在第一个环节就无理干掉? 唯一的解释是国务院不想给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所以必须紧紧依靠consular nonreviewability。在本土要证明你是间谍,你必须真的是间谍,要说服检察官、说服陪审团。在POE要怀疑你是间谍,只要一张军训或者CS野战照片就行了。 你要说“这就是美国的制度”,那我无话可说。我希望中国政府,甚至全世界的政府,都让美国人民也享受一下这个优越的制度。 你要说“即便制度如此、领事官员的判断有很好的合理性”,我不知道一个只能他问我答,不能交书面文件也不能上诉的制度,哪里来的合理性。如果有人说这就是美国的自信,不爽不要来,那我们就回到上一段,希望全世界的政府学习一下。 结果就是:美国成功地把签证制度设计成了申请人污名化和领事官员神化的模式,而美国的价值观得到了很好的输出。 远的不说了,近的就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