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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国家提供长居签证但不对长居者的海外收入征税?

内容摘要

帖子总结:长居签证与海外收入税务豁免探讨,重点关注澳新税务居民身份的复杂性

1. 关键信息

  • (之前已归纳)讨论的核心是寻找提供长居签证,且不对居住者海外收入(包括被动收益如美股收益)征税的国家,但排除本身对所有居民海外收入免税的国家(如港澳、中东部分国家)。
  • (之前已归纳)美国Trump白金卡被提及,但有每年居住不超过270天的限制。
  • (之前已归纳)有观点认为,只要海外收入不入境,只在境内消费,许多国家对此类收入不征税。
  • (之前已归纳)新西兰被提及,但其FIF(外国投资基金)政策可能对海外资本利得征税,除非持有的海外投资低于5万纽币。
  • (之前已归纳)存在“不被发现就不算”的非官方操作空间。
  • (之前已归纳)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在能力或习惯上不会主动追溯不在本国金融体系内的收入,这是一种“普遍违法但是没人管”的状态。
  • (之前已归纳)相比于新西兰IRD,澳大利亚ATO(税务局)更难对付,暗示其税务追溯能力或执法力度可能更强。
  • (之前已归纳)如果为澳大利亚雇主工作,且收入已在澳洲被征税,则无需再向新西兰IRD申报。
  • 新增观点指出,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183天基本会被视为税务居民,这使得澳新两国在税务居民身份认定上非常麻烦。
  • 新增观点澄清,虽然在澳大利亚是税务居民,但持有SCV(Special Category Visa)属于临时税务居民,无需对海外收入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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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争议或不同意见

  • (之前已归纳)关于“海外收入不入境是否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和操作空间。
  • (之前已归纳)新西兰FIF政策对海外投资的界定存在争议(如美股投资是否算FIF,以及金额门槛)。
  • (之前已归纳)美国IRS是少数主动追溯海外收入的税务部门。
  • (之前已归纳)对不同国家税务部门(如ATO vs IRD)的追溯能力和执法力度存在区分和比较。
  • 新增观点对澳新两国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复杂性提出质疑。

5. 行动建议

  • (之前已归纳)深入研究各国税务政策,特别是关于非居民或特殊签证持有者海外收入的规定。
  • (之前已归纳)考虑海外投资的金额,以规避如新西兰FIF等政策的影响。
  • (之前已归纳)留意并了解非官方的操作方式,但需自行承担风险。
  • (之前已归纳)重点关注那些税务追溯能力相对较弱或不主动追溯海外收入的国家。
  • (之前已归纳)考虑目标国家税务部门(如ATO)的追溯能力,并据此调整策略。
  • 需仔细研究澳大利亚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并了解SCV等临时签证持有者在海外收入申报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