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居民(有/无永居)要不要给中国纳税,可以看这个广东税务的ppt
华侨税务身份界定复杂,户籍与永居非唯一判断标准。
1. 关键信息
- 华侨定义:定居国外,持长期/永久居留权,连续居留2年累计18个月,或持合法居留资格连续5年累计30个月;留学/公派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 #23。
- 境内无住所个人:华侨亦可能被认定为境内无住所个人,视同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所得征税 #19。
- 户籍影响:有户籍+身份证可被视为“习惯性居住”,可能构成居民纳税人 #17, #31。
- 地方执法:各地税务局直属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无权指挥;遇争议可援引上级文件或12345投诉 #5, #11, #20。
- 户口与永居:持绿卡不一定被认定为华侨,派出所可个案认定;建议做海牙认证并参考地方政策 #37。
- CRS与实操:虽美国未加入CRS,但全球银行合规披露可能触发信息交换;建议避免资金留参与CRS系统国家 #36, #48, #55。
- 罚款风险:已有案例因海外收入未申报被补税+罚款;近年政策趋严,税务风险上升 #47, #53。
2. 羊毛/优惠信息
无
3. 最新动态
- 2018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规定》限制地方直接执法,需委托协作 #6。
- 广州等地已出台人性化措施:取得永居者自愿返回可申请注销户口 #43。
4. 争议或不同意见
- 地方税务局是否有权按法条直接认定税务居民身份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可行政诉讼,但也有人指出国税系统垂直管理下地方难以独立操作 #8, #11。
- 户籍是否足以构成“习惯性居住”尚无定论;有人认为文件未排除户籍,有人认为仍需结合家庭、经济等综合判断 #24, #29, #31。
- H1b的3年有效期是否影响“连续5年合法居留资格”认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有效期与长期居留资格无直接关联 #57, #58。
5. 行动建议
- 优先引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处理涉税事务,必要时12345投诉。
- 海外收入尽量存放于未参与CRS的银行(如美国账户)。
- 涉及户口与华侨认定时,提前咨询派出所并准备海牙认证材料。
- 如被要求补税,核实是否为恐吓或确需履行,依法行政或诉讼应对。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zsw_kcxz/2019-04/10/953eec55e45d473a8809a6988f93aca3/files/efeb3ebc08d84f5888953a4c5f3f99c9.pdf
写得非常清晰,建议逐字阅读。
重点是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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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这里漏了一条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所以并非按照是否注销户籍来,也并非只看有没有永居。没有永居也可以不是中国税务居民,有永居/注销了户籍也可能依然是中国税务居民。
这玩意写的忒灵活了,就算你符合上述条件他也可以说你有家人在国内算、你有户口没注销也算等等情况。
感觉只适用于一线城市守规矩…
59 个帖子被合并到现有话题中:中国国税局对tax residency和tax treaty的官方指引和案例分析
这个界定华侨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出的,国内最讲级别,上级的文件大家都会遵守。
只要有信心自己完全符合这里面华侨的定义,遇上乱来的地方,只要搬出这个文件,90%概率能解决。剩下10%,12345投诉到底即可。
【引用自 KanShu】:
国内最讲级别,上级的文件大家都会遵守。
远洋捕捞的时候遵守啥规矩了?本地警察还能把远洋捕捞的外地警察给逮捕了。
这个类比有什么意义吗?
远洋捕捞的时候,上级有出过文件说不能远洋捕捞吗?!
事实上,你所谓的远洋捕捞一般都是上级的意思,找个手套执行罢了。
跟上级明确的文件对着干,除非这人不想干了。
另外给你普及个常识:国地税合并后,目前国内所有税务局,包括省级,地级,甚至县级,全都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是说不归当地政府领导,当地政府没有指挥当地税务部门的权力。
当然有啊。2018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必须是委托地公安通知协作地公安,不能直接过去偷偷执法。这也是为什么本地公安能抓远洋捕捞的公安。
现在会不会只是懒得查?假设一个潭友FIRE后到国内一小镇躺平,但有大额资金走了国内账户……“你好,收入来源请你解释一下”
吵架版预警
地方税务局完全可以根据法条原文给你颁一个税务居民身份,收了再说不服请你去行政诉讼。
有户口本身可以说就是理亏?毕竟这玩意叫居民户口,写的很明白了,现在出国不注销不代表不需要注销,只是没有自动给你注销了罢了。
你看过“人民的名义”第一集吗?
如果看过,你就应该知道:
最高检,公安部,并不是各地公安部门的直接的领导。
各地公安部门,主要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跟税务系统完全不一样。
前 CRS 时代没法查,现在 CRS 自动交换回来了可以直接一键收割了,参考 @guabi1 老哥的帖子。
【引用自 吕奉先】:
地方税务局完全可以根据法条原文给你颁一个税务居民身份,收了再说不服请你去行政诉讼。
中国目前所有的各级税务局都是国税局,直属并只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
并不存在你说的地方税务局这种东西。
【引用自 蛤利法二世】:
假设一个潭友FIRE后到国内一小镇躺平
满足居住183天的话,任何人都是国内税务居民,交税天经地义。
这里只讨论按照国内规定不需要全球征税的情况。
我只是回答你的问题。你问我有没有规定
美国加入CRS了吗?香港印象中是加入了,香港老哥悲催
美国没有
但是美国 RA 更悲催吧
我问的是上级有没有规定。
而最高检,公安部,并不是各地公安的直接上级。
你对国内政治有一点了解的话,就会知道各级公安部门的直接上级是当地党委,政法委,政府。
你那个文件是无住所个人所得税讲解。前提是无住所。你要是有国内户籍,有住所,那是另一回事。只要是「习惯性」居住,就算有住所。而且这个概念还不是指实际居住,户籍、家庭、经济利益都可能被解释为「习惯性」居住。
你那个文件只说了工作、学习、探亲、旅游不是排除「习惯性」居住的条件,但没有说什么条件能在有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排除「习惯性」居住。
众所周知,保留国籍主要就是为了户籍和身份证。所以潭里大部分关注税务的人都是有户籍的人,而且家人还在国内。
你的意思是还非得是直接上级发的规定呗?那是不是各省公安厅发一个要求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就算上级的规定了?
文件就是发给各省公安厅的。开头就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华侨属于无住所个人,这是国税总局文件白纸黑字写的。任何其他判断方法都只是辅助判断方法。
也就是说,在符合华侨的界定之后,对于境内是否有住所,无需再参考其他所谓的判断方法。
你说的省政法委/公安厅,同样只能管省级的公安部门,而不能直接管市级公安部门。
有个例外就是设区市的公安局,垂直领导各区的分局。
你就看,叫“xx地方公安局”的,主要领导就是各地党委,而叫“xx公安局xx区分局”的,主要领导就是上级公安局,反而区委区政府管不了他什么。
所以京州市公安局局长赵东来可以对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阳奉阴违,但京州市市委书记李达康可以直接要求将“京州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局长程度“清除出公安队伍”。
即使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要保他,也只能把他调到公安厅任职,而没法直接要求京州市让他官复原职,继续当他的光明分局局长。
而在国地税改革之后,目前所有的税务局名字都叫“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懂了吗?
只有国税总局能领导各地税务局,而各地党委/政府都不可以。
那是你的理解错误。「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不是国税发〔2009〕121号的原文,而这句解释可以理解为华侨定居海外,且境内无住所,才是无住所个人
H1b没有5年以上居留资格 每次只有3年
【引用自 三三得九】:
国税发〔2009〕121号
refer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其中关于华侨的认定,第一句就写了: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懂了吗,只要是华侨,就是被认可定居在国外。不存在“不定居在国外”的华侨。
你举深圳的例子是最奇怪的。深地税发〔2003〕743号就明确说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因此,对于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国家居留证件(如绿卡)**的个人,作为华侨身份,因学习、工作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中国即为其习惯性居住地,此类个人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你可以说国税地税合并以后,对这个的解释也变了。但至少目前根据那些只言片语,不能只做对华侨有利的解释。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完全可以把有户籍的华侨认定为居民,毕竟你还持有居民身份证。
最可能灵活解释的就是户籍。有户籍就有身份证,完全可以因此解释为居民。
你用一个目前整个机构都已经不存在,更对于国税总局没有领导关系的深地税文件,能说明什么吗?
中国大了去了,特别早期没有互联网的时候,各地文件违背上级精神被判定无效的多了去了,你就算找出一条来又能如何?
"在境内没有住所"这个就很模糊。
【引用自 三三得九】:
完全可以因此解释为居民
身份证背面写的就是“居民身份证”,我拿着翻译件给老外看,别人还以为我出示的是中国的居留卡
是的,所以这个是最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因此说你是居民,也确实没法反驳。
还有户籍也是。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有你的住址。别人就可以根据这个给你套一个境内有住所的定义给你按一个税务居民的身份。缺钱的时候怎么样都可以敲打你。
而且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文件写的就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户籍明明白白是其中之一。如果还有房产,那就再加一条。要是还有家人,那就再加一条。
OP还在抠字眼,给人感觉像是第一次做老中。
【引用自 三三得九】:
文件写的就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这句话的重点是“习惯性居住”,前面那些都只是用来判断“习惯性居住”的参考因素。
华侨已经被官方文件认定为“定居在国外”且这个文件被国税总局文件认可了,怎么“习惯性居住”?
确实,真是没法说。反正我是不敢赌老共的政府会按照对我们有利的方向解释。
你是高中本科就来美国了吧,没和国内公务机关正经打过交道吧?
国内公务机关,你跟他说什么都不好使,只有一个办法能行,就是拿出他直属上级的文件。
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常识:各地税务局,不管城市大小,都只归国税总局领导,当地政府完全说不上话。
因此,至少在我的实践中,各地对于国税总局政策的执行都极其统一,因为只有一个领导。
【引用自 未知】:
中国国税局对tax residency和tax treaty的官方指引和案例分析 税务
前情提要:
我发现中国税务局也主动发表了很多对中国税法的司法解释,尤其是涉及tax residency/NRA和treaty的部分,有各种case study,这种官方口径资料显然很具有参考价值,跟treaty原文辩经的“永久居所→个人/经济关系→常住地→国籍”test同等重要。
我就不tl;dr了,大家感兴趣都应该读完整的。和之前很多论坛讨论一样,税务局确实觉得身份证=户口=住所,但税务…
其实这个文件在泥潭发过,拿到永居在国外居住但是没有来得及销户的状态,在实务上确实有解释的空间。房产肯定不算,文件里也写了。
我倒不是因为税务的问题,是因为户口的问题,去上海的派出所问过。因为华侨可以更快把LD户口迁到上海。所以有问过派出所,拿了绿卡,是不是就算华侨。派出所的民警说,华侨认定没有那么简单的。所以,应该不是拿了绿卡就是华侨了。但也可能让他开一个华侨认定的case,也是可以的。把绿卡做海牙认定交进去,说不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之前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也被威胁过,是不是拿了绿卡就要注销户口,然后就拿出2019年上海的那个文顶回去,然后也就没事了。所以如果碰到这种办事员不懂规矩的时候,也可以拿文吓吓他们的。有时候可能也是因为他们误操作,其实可以向上反映,一般办事员都没有权限的,都是要后台审核的才说了算的。所以真的被要求补税的话,其实也是可以argue的。看看到底是恐吓你,还是确实是需要。一般没事不要主动申报啦。
是的。具体办事人员水平良莠不齐,领会错了文件精神很常见。需要做的是拿出准确的文件,且发文机关最好对办事者有领导关系的,只要是单纯事务性(而不是政治性的)的事情,基本都可以得到解决。
如果还是不解决,只要有理,有文件支持,打12345也基本可以解决。
这里很多人大概是小时候就出国,从没跟国内政府机关打过交道,在那完全凭自己想象国内是什么样子呢。
所以在美国打工的各位,打工不满5年的时候(读书在美国的日子不算),理论上来说都得给中国也交税的?
虽然说有避免双重征税条款,但只能免已经交给美国的那一部分,剩下来的还是要继续收税
按照这ppt里对华侨的定义来说,这些取得国外永居,自愿定居在国外(非公派非留学)的人士是“应当注销户口”的喔
目前对于华侨(出国定居)需要注销户口,规定确实依然在。但是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更人性化的措施。
比如广州市,就明确说了:
3、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内地居民,个人意愿返回内地注销户口的
https://ga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655/post_10655387.html#329
对啊 国内有房子在我名下算么?有房在父母名下算么?还是有户籍就算?
严格按照字眼解释的话,只是读书的期间不能认定为华侨。但是“连续5年合法居留资格”中并没有排除读书。也就是说只要总时间超过5年,外加现在的身份不是学生,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华侨。
有啥用,说的好像搞明白了就会交税一样,泥潭只会给irs交税明白不
你的版本要更新了,早就已经有很多人因为在国外的收入没给中国交税被罚款了。
【引用自 KanShu】:
早就已经有很多人因为在国外的收入没给中国交税被罚款了
从务实的角度来讲,应该注意的不是搞明白按中国法律.txt自己是不是华侨,而是要注意不要把钱放在参与CRS系统的银行里,只放在美国就OK了。
第一,一定没有很多,不然应该形成大众讨论,不至于一个tt还能舆论风波。
again,不改变我说的,泥潭不会因为这种原因去给中国交税,泥潭眼里只有irs,因为irs真能干他们而且在美国地界只敢当乖宝宝。
很多人关心的原因是因为有一部分钱不想给irs交税。关键词,父母nra炒股
【引用自 qwaszx】:
一定没有很多
此言差矣。我真的有直接认识的真人朋友被中国税局打电话要求补税+罚款了,这不是开玩笑的,也不是个例。当然,这个朋友是平时在国内生活的,开了香港的券商,和泥潭的用户不是很重合。所以我上面才说务实的角度讲一定要把钱只放在美国,不要放在参与CRS体系的国家。
【引用自 ltxh】:
这个朋友是平时在国内生活的,开了香港的券商
就去年那波呗,我说的是泥潭啊,这个情况是啥税没交 不是泥潭情况,但泥潭为啥关心呢,因为泥潭炒股不想交irs的税,如果愿意正常交税irs,其实和泥潭无关
如果说几年前中国税法里的“全球征税”还只是个理论上的可能,没有人真觉得海外工作需要给中国交税。
那么至少最近几年的无数政策改变和实际dp都告诉了大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早就不是以前那个人畜无害的小白兔了。虽然他还暂时不是像IRS那样的全能怪兽,但是也绝对不是让人可以轻松无视的了。
你就正常给美国irs交税,你就算以后打钱回国,不在免税州,你也补不了几个钱 不需要担心这个。
除非有一部分钱连irs也没交税。或者你的年薪非常高,纽约应该要在70万以上,中国的税才会比美国高。
所以我觉得对大部分泥潭不搞父母炒股的画像来说,其实意义不大,更不要说如果不打钱回国,国内完全不知道你的收入
【引用自 qwaszx】:
如果不打钱回国,国内完全不知道你的收入
你太掉以轻心了。没错,美国是没有加入CRS,所以理论上税务信息不跟中国互通。但你忘了,很多银行都是全球覆盖的,为了合规,他们可能会提交很多大家都觉得不会提交的信息给各国的税务部门,而对他们提交这些信息的授权,就写在你开银行账户的term里无数小字之中。
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各种炒股转账,操作里面没有任何一步会触发这一系列后果。而一旦逃税的信息被国税总局掌握,而你又不想这辈子都跟中国绝缘的话,一大笔罚款和滞纳金起码是逃不了的。
因此,多掌握一些国内的税务知识,不会害了你。
【引用自 KanShu】:
多掌握一些国内的税务知识,不会害了你。
这没毛病。哈哈,
不过最好玩的是h1b算不算5年长期居留,理论上一次只给3年
“长期居留资格”和有效期长短没关系
一般情况下,具有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者,在遵守当地法律前提下,无须每年签证,可以凭权证多次自由出入居住国,也没有时间限制,不用去移民局更新或者延长手续。而合法居留资格,则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后必须到移民局办理延长手续才可以继续居留。居留期限是判断是否为长期居留权或永久居留权的主要依据。如“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签证是10年有效期签证,应属于合法居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