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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移民在交了 485 之后和 nonimmigrant status 不冲突

内容摘要

递交I-485后非移民身份延期与入境风险:B2 Extension被拒案例及潜在后果探讨

新增回复讨论了递交I-485后申请B2身份延期(B Extension)被拒的可能性,以及一个假设性的后果:若B Extension获批后I-485被拒,申请人可能因主动寻求转回非移民身份而面临不利局面。同时,回复重申了I-485 pending期间,除特定签证类型外,非移民身份无法用于入境的规定。

1. 关键信息

  • (之前已归纳) 法律基础与实践差异: 引用BIA判例(如Matter of Hosseinpour)支持递交I-485不必然导致当前非移民身份失效(Failure to maintain status)。
  • (之前已归纳) 判例解读的细化: 有用户指出,BIA判例仅说明递交I-485不会自动导致当前非移民身份失效,但并未排除政府因此假定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的可能性。
  • (之前已归纳) Matter of Gaitares判例的进一步解读: 有用户引用Matter of Gaitares判例,认为其强调未申请延期会导致deportable,暗示如果申请了,则不必然因AOS而被拒绝,即申请延期本身并非无效行为。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信息: 有用户指出,现有判例(如Matter of Gaitares)并未直接审理因递交I-485而拒绝B身份延期的情况,因此不能完全依据这些判例推论出延期申请必然成功或失败。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信息: I-539系列申请(如B身份延期)不可上诉,USCIS拥有自由裁量权,可基于综合因素拒绝申请,申请人难以有效申诉。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信息: 调整身份(AOS)可在移民法官(IJ)处续期,但身份延期(EOS)似乎不在BIA的管辖范围内,进一步限制了申诉途径。
  • (之前已归纳) 非Dual Intent身份延期风险: 对于不允许Dual Intent的身份(如F1/B2),申请延期(EOS)时,如果已交485,理论上可以不矛盾(未来成为LPR不影响本次延期后会离开),但实践中可能因移民倾向被拒。
  • (之前已归纳) EAD使用与身份: 讨论中提到使用EAD(来自485 pending)不影响现有非移民身份的观点(与部分律师意见相悖)。
  • (之前已归纳) B1身份与C09 EAD: 有用户指出,B1身份持有者在递交I-485后,可以直接申请C09类别的EAD。
  • (之前已归纳) 现实操作与律师建议: 存在用户律师认为交485会影响OPT/身份延期的观点,但也有用户认为“做成功了就是成功了”,不完全依赖律师建议。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信息: 用户LD学校的ISO明确告知,一旦递交I-485,F1身份将不能申请STEM Extension。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信息: 有用户指出F1新政尚未落地,目前主要由学校ISO管理I-20,且部分ISO可能对政策不甚了解。因此,建议在递交I-485后不告知学校ISO并正常申请STEM Extension。
  • (之前已归纳) 用户分享了OPT EAD即将过期,在递交485和765后,485 EAD被拒的案例,理由是已有EAD,不需要另一个。
  • 新增信息: 有用户担忧,若递交I-485后申请的B2 Extension被批准,但随后I-485被拒,申请人主动寻求转回非移民身份(B2 Extension)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不利因素。
  • 新增信息: 明确重申了I-485 pending期间,除H/L/K/V签证外,其他非移民身份不能用于入境的规定。

2. 羊毛/优惠信息

3. 最新动态

  • (之前已归纳) 讨论中提及DHS新政对F1身份(D/S到固定期限)的影响,可能需要申请EOS,并关注I-539对移民倾向的审查。
  • (之前已归纳) 新增动态: 学校ISO(国际学生办公室)明确指出交485后不能申请STEM Extension,暗示了学校官方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口径。
  • (之前已归纳) 新增动态: 有用户提到F1新政尚未落地,认为学校ISO的指导可能基于不完全了解的旧政策。
  • 新增动态: 新增回复中对递交I-485后申请B Extension被拒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不利后果。

4. 争议或不同意见

  • (之前已归纳) 律师意见冲突: 部分律师认为递交485会影响OPT/身份延期,而另一方引用判例和成功经验认为不冲突,特别是对于非Dual Intent身份的延期,关键在于证明“本次延期后会离开”。
  • (之前已归纳) 判例解读的深度: 有用户强调,BIA判例虽然确认递交I-485不自动导致非移民身份失效,但并未阻止政府基于此假定移民倾向,这为实践中的拒签风险提供了法律解释基础。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争议: 有用户指出,现有法律判例在面对“递交I-485后是否会导致B身份延期被拒”这一具体问题上,法理逻辑不够严格,缺乏直接的审理结果。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争议: I-539申请不可上诉,USCIS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其拒绝理由难以被挑战,加剧了非移民身份延期申请的不确定性。
  • (之前已归纳) 关于EOS申请的有效性: 有用户认为,即便递交了I-485,申请延期仍是避免deportable的必要步骤,且判例并未明确指出此种申请会因移民倾向而被拒绝;但另有用户反驳称“不申deportable不等于申了能过”,强调移民倾向仍可能导致拒签。
  • (之前已归纳) 心理层面因素: 有用户将对冲突的担忧归结为“配得感低”和“不自信”的心理问题,认为成功者更敢于尝试。
  • (之前已归纳) 观点对立: 存在对“认为交485与非移民身份冲突”这一观点的持有者生活状态的负面评价(“miserable的生活”)。
  • (之前已归纳) ISO立场: 学校ISO的明确告知(不能STEM Extension)是实践操作层面的一个重要参考,与部分人基于BIA判例的理论观点存在差异。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争议: 有用户认为学校ISO可能“什么都不懂”,并提出不告知ISO关于I-485递交情况的策略,这与学校ISO的明确告知形成操作层面的对立。
  • (之前已归纳) B1身份与I-485冲突: 有用户提出B1身份在交485后是否冲突的具体疑问,反映了非双重意图身份普遍存在的疑虑。
  • (之前已归纳) 新增争议: 用户分享的案例表明,即使递交了I-485,USCIS在处理EAD申请时,可能会因为已经持有EAD而拒绝新的EAD申请,这与一些用户认为递交485后可以申请新EAD的理解存在出入。
  • 新增争议: 新增回复中提出的“若B Extension获批后I-485被拒,主动转回非移民身份可能被不利解读”的观点,与之前讨论的“递交485不影响身份”的观点存在潜在的冲突或需要进一步细化。

5. 行动建议

  • (之前已归纳) 了解BIA判例作为法律基础,但需警惕在申请后续非移民福利(如OPT/EOS/STEM Extension)或入境时,移民倾向审查带来的实际操作风险。
  • (之前已归纳) 理解判例的局限性: 递交I-485虽不自动导致非移民身份失效,但政府仍可能以此为依据假定移民倾向,因此在申请非双重意图的非移民福利时,需充分准备应对移民倾向审查。
  • (之前已归纳) 新增建议: 鉴于I-539申请不可上诉且USCIS拥有自由裁量权,申请非双重意图的身份延期时,应充分认识到即使法律基础不明确,仍存在因移民倾向被拒的实际风险。
  • (之前已归纳) 区分“避免deportable”与“保证批准”: 即使申请延期是避免deportable的必要步骤,也需认识到移民局仍可能基于移民倾向拒绝延期申请。
  • (之前已归纳) 递交485后,应谨慎评估申请新的非移民身份延期或转换的风险,特别是F1身份的STEM Extension,学校ISO已明确表示不支持。
  • (之前已归纳) 在入境时,需如实回答CBP关于入境目的的问题,区分当前签证目的与长期移民意图。
  • (之前已归纳) 需关注学校ISO对交485后身份状态的具体操作和指导。
  • (之前已归纳) 新增建议: 有用户建议,考虑到学校ISO可能对政策不熟悉,可以考虑在递交I-485后不告知学校,并正常申请STEM Extension。然而,此操作存在潜在风险,需自行权衡。
  • (之前已归纳) B1身份策略: B1身份持有者在递交I-485后,可考虑直接申请C09类别的EAD以获取工作许可。
  • (之前已归纳) 评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 在面对法律灰色地带和实践不确定性时,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配得感”可能影响决策。
  • (之前已归纳) 新增建议: 对于已持有EAD的申请人,在递交I-485的同时申请新的EAD(如485 EAD)时,需注意USCIS可能以已有EAD为由拒绝新的EAD申请,应提前做好准备或咨询律师。
  • 新增建议: 鉴于递交I-485后申请B Extension被拒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不利解读,申请人应审慎评估其必要性,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 新增建议: 申请人应充分了解I-485 pending期间,除特定签证外,非移民身份无法用于入境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原始内容
--- 第 1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09 21:49:50 PST) ---

Matter of Hosseinpour, 15 I&N Dec. 191 (BIA 1975)

扩展解读为,非移民,例如 F1,TN,不仅申请 130 140 这些跟非移民身份不冲突,就连交了 485 之后也跟非移民身份不冲突。

Where a nonimmigrant respondent indicates his desire to remain-in this country permanently, by filing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under section 246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is action in itself, does not constitute a failure to maintain status under section 241(a)(9) of the Act.

Moreover, courts have held that a desire to remain in this country permanen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hould the opportunity to do so present itself, is not necessarily inconsistent with lawful nonimmigrant status.

justice.gov

2349.pdf

196.83 KB

--- 第 2 楼来自 N589AS 的回复 (2026-02-09 22:33:09 PST) ---

这个在现在已经是常识了。你想说明什么

F-1 和 C9EAD这个combo是个grey area,理论上可能合法但是不太符合常识

--- 第 3 楼来自 列.伊.勃列日涅夫 的回复 (2026-02-09 22:33:55 PST) ---

TN 能交485吗?那搞个墨墨护照不是挺有用的

--- 第 4 楼来自 N589AS 的回复 (2026-02-09 22:35:20 PST) ---

【引用自 列.伊.勃列日涅夫】:
TN 能交485
只要你admitted or paroled就可以485,只是除了IR之外的485都要求lawful status at the time of submitting I-485

--- 第 5 楼来自 N589AS 的回复 (2026-02-09 22:36:54 PST) ---

其实最抽象的反而是within authorized period of state but without lawful status是deportable这件事情才是最抽象的

--- 第 6 楼来自 Changz 的回复 (2026-02-09 23:21:45 PST) ---

我律师还是说交了485会有一定概率影响申请opt…可能实践中有不同解读吧

--- 第 7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09 23:23:54 PST) ---

【引用自 Changz】:
我律师还是说交了485会有一定概率影响申请opt
【引用自 N589AS】:
这个在现在已经是常识了。你想说明什么
你咋说这个是常识呢

--- 第 8 楼来自 N589AS 的回复 (2026-02-09 23:27:34 PST) ---

不影响,我的批了

--- 第 9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09 23:27:53 PST) ---

他这律师应该可以拉黑了

--- 第 10 楼来自 三三得九 的回复 (2026-02-09 23:32:32 PST) ---

这种岂不是很容易被钓鱼执法?

--- 第 11 楼来自 白洲梓的星怒 的回复 (2026-02-09 23:40:29 PST) ---

对于这个新政,更新身份需要的i539会查移民倾向,是否会有负面影响?
【引用自 newacct】:
DHS 新政公示中:学生签证逗留期限从 D/S 改为最多四年、不允许再读同等或更低的学位等
现在已经是D/S在美国的人的身份将在I-20/DS-2019过期日期(不超过final rule生效后4年)+grace period结束;就算拿到新的I-20/DS-2019,要继续呆就要申请EOS(I-539)或重新入境
EOS pending期间离开美国不放弃申请,如果入境时按照旧的逗留期入境的话。但是如果用新的更长的I-20/DS-2019入境的话,之前pending的身份延期就放弃了
改行业需要申请EOS

--- 第 12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09 23:47:05 PST) ---

INA 的释法权在 BIA 和巡回法院,创造判例的权力在它们手里,DHS 的新政不能 overturn or override BIA 和巡回法院的判例。

Screenshot 2026-02-10 at 00.45.462064×434 110 KB

--- 第 13 楼来自 ByteSlack 的回复 (2026-02-09 23:48:39 PST) ---

status只是一方面吧,签证申请表格上会问是否有移民倾向?cbp officer也有权问,如果如实答复那就不符合f1签证条件,如果隐瞒那就是lying to immigration officer

当然我这就是理论,我知道很多人这么干也没人管就是了。以及如果485批之前不再用f1 visa入境的话确实好像不违反

--- 第 14 楼来自 Steven013 的回复 (2026-02-09 23:51:04 PST) ---

那如果是F-1毕业后申了post OPT,然后同时交了EB5 485,但是OPT没找到工作expire了然后485还是没批下来?

--- 第 15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09 23:51:35 PST) ---

在 OPT expire 之前拿到 485 收据就不需要维持合法身份。

status 是 deportable 但是 485 pending 会给 lawful presence 的一个状态,不影响批 485 。

--- 第 16 楼来自 Steven013 的回复 (2026-02-10 00:09:22 PST) ---

Great,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人最后拿到了combo card拿着AP回国之后再回美parole之后的状态假设OPT过期还算deportable吗?

--- 第 17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01:16:15 PST) ---

直到他们把你的 parole 给 terminate 了,会让你知道的

--- 第 18 楼来自 Jkil 的回复 (2026-02-10 06:09:18 PST) ---

不过485的确是移民倾向,交了之后申请新的非移民(539,129for o/l)可能会被拒。

--- 第 20 楼来自 nnnnennnn 的回复 (2026-02-10 10:14:18 PST) ---

都不用钓 sandiego那个是直接在鱼塘里捞鱼

--- 第 21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0:15:41 PST) ---

可能是 probability ,根据判例的书写思路,看不出来被拒绝的 probability 大于被批准的 probability。如果说 extension of stay 是大概率要被拒绝的,他就不会这么强调一下,说你不申请 extension of stay 你就deportable 了,他就会说,although …… 你的 extension of stay 可能会被推断有移民倾向会被拒绝,但是我在这里找不到这样的字眼。

Where a nonimmigrant respondent indicates his desire to remain-in this country permanently, by filing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under section 246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is action in itself, does not constitute a failure to maintain status under section 241(a)(9) of the Act. However, where the period of respondent’s authorized stay expired, and respondent neither applied for nor received an extension of stay, he was deportable under section 241(a)(2) of the Act, as charged in the order to show cause issued after respondent’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had expired. [Matter of Gaitares Interim Decision #2177 (BIA 1972) modified]

--- 第 22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0:30:08 PST) ---

【引用自 ByteSlack】:
status只是一方面吧,签证申请表格上会问是否有移民倾向?cbp officer也有权问,如果如实答复那就不符合f1签证条件,如果隐瞒那就是lying to immigration officer
移民倾向指的是,你这次申请签证进入美国之后是否打算离开,不是你以后是否会移民。

你一个人可以有好多目的,你这次用这个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只是为你的这个非移民目的。

--- 第 23 楼来自 Jkil 的回复 (2026-02-10 12:20:06 PST) ---

8cfr 214.1

ii. At the time of 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every nonimmigrant alien must also agree to depart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expiration of his or her authorized period of 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or upon abandonment of his or her authorized nonimmigrant status….

的确不file extension会变成deportable,但extension的要求是admissibility,而不是deportability。在已提交adjustment的时候 214.1 ii会不会成问题因为nonimmigrant status在485 通过时即终止但明显不可能要求其离境。

--- 第 24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2:30:22 PST) ---

【引用自 Jkil】:
在已提交adjustment的时候 214.1 ii会不会成问题因为nonimmigrant status在485 通过时即终止但明显不可能要求其离境。
他说了必须得在某年某月某日批准这个 485 了吗

--- 第 25 楼来自 Jkil 的回复 (2026-02-10 13:01:07 PST) ---

https://www.hooyou.com/i140&i485/USCIS%20Adjudicator’s%20Field%20Manual%2023.2(j).pdf

Under 8 CFR 214.2(h)(16)(i) and 8 CFR 214.2(l)(16) , H-1B, H-1C, L-1A, and L-1B

nonimmigrants, and their dependent family members in H-4 or L-2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may be eligible to maintain and extend their nonimmigrant status while their application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under section 245 of the Act remain pending.

根据uscis的规定,只有特定允许duel intent的adjustment 才不会影响extension的可能

如果485批了,那违反了“upon abandonment of his or her authorized nonimmigrant status”,如果没有批,那就是“at the expiration of his or her authorized period of 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 第 26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3:50:10 PST) ---

不允许 dual intent 的 extension ,是证明或者说明他在这次 extension 之后会离开美国。

他将来会成为 LPR ,跟他在这次 extension 之后会离开美国,不矛盾。

没有一个 date 来确保他将来什么时候肯定能成为 LPR 。

--- 第 27 楼来自 Changz 的回复 (2026-02-10 14:00:54 PST) ---

真不懂为什么要在这么多帖子下面误导交485不影响extend non-immigrant status(除dual intent),还有启用各种ead都不会影响现有non-immigrant status…但凡网上搜搜律师们的faq或者哪怕问问公司律师都很容易搞清楚的。

--- 第 28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4:04:38 PST) ---

先不谈法律理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都成功了呀。
【引用自 Changz】:
但凡网上搜搜律师们的faq或者哪怕问问公司律师都很容易搞清楚的。
这年头还有人相信这些律师的?自己想做什么就去做,做成功了你就是成功了,问啥问。

你看别人成功了,而且不止一个人,你跟着做就是了。

--- 第 29 楼来自 Changz 的回复 (2026-02-10 14:50:18 PST) ---

【引用自 northface】:
这年头还有人相信这些律师的?自己想做什么就去做,做成功了你就是成功了,问啥问
乐。随便搜了几个判例就来当赤脚律师了…

--- 第 30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4:55:29 PST) ---

【引用自 Changz】:
乐。随便搜了几个判例就来当赤脚律师了…
可能是你怕这怕那,失去了很多机会,结果看到别人成功了,眼红吧。

--- 第 31 楼来自 jcccx 的回复 (2026-02-10 15:05:06 PST) ---

AP入境F1就自动失效了吧

--- 第 32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5:21:05 PST) ---

如果F1就自动失效了,指的是 F1 status 失效了:

AP 入境的身份是 parolee / AOS ,不是 F1 status ,他这次入境从来都没有 F1 status 也就没有 F1 status 失效这一说法。他上次离境的时候已经失去了 F1 status 。

如果F1就自动失效了,指的是 F1 visa 失效了:

那么F1 签证失效,只有自动过期、国务院取消、CBP 取消、F1 OOS 取消。由于他这次入境是 AOS 身份,这次入境从来都没有 F1 身份,也就没有 F1 OOS 这一说法。我没有看到一个法律条文说用 AP 入境这个 F1 签证就失效了。

--- 第 33 楼来自 Changz 的回复 (2026-02-10 17:50:54 PST) ---

哈哈哈是得多miserable的生活才会有这样的想法 good luck though!

--- 第 34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18:21:11 PST) ---

【引用自 Changz】:
多miserable的生活
【引用自 Changz】:
good luck though!
good luck on my miserable N-400?

--- 第 35 楼来自 Hermio 的回复 (2026-02-10 22:08:45 PST) ---

LD学校的ISO说如果交了485就不能交STEM extension了。学校ISO有办法能得知是否交了485吗?

--- 第 36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0 23:12:14 PST) ---

there is no way your LD’s DSO will know anything about the 485

--- 第 37 楼来自 白洲梓的星怒 的回复 (2026-02-11 19:38:13 PST) ---

F1新政没落地,现在主要是学校的iso管你的i20,他们很多人都什么都不懂,既然这样,你交485不让他们知道不就行了吗?stem extension正常申请。

--- 第 38 楼来自 Hermio 的回复 (2026-02-11 20:45:43 PST) ---

ok谢谢,所以唯一的风险就是倒霉USCIS碰上较真的,不给extension。最坏结果就是得等485 EAD才能工作

--- 第 39 楼来自 nanometer 的回复 (2026-02-11 21:51:15 PST) ---

【引用自 northface】:
does not constitute a failure to maintain status under section 241(a)(9) of the Act.
但是严格来说,这个判例只是说了,交了 485 不会自动让当前 status 炸掉;但是并没有说,政府不能因为交过 485 这个事情假定 intention。解读判例不宜发散

--- 第 42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2 13:21:56 PST) ---

从后面的内容分析,他没有提醒 “applied for nor received an extension of stay” 会导致这个 status 会因为 AOS 被判定有移民倾向从而会被拒绝。

他是提醒之前必须得搞 539 否则你就 deportable 了,可见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不是消极的。

如果这个 status 会因为 AOS 被判定有移民倾向从而会被拒绝,他 However 后面的提醒就没有这个必要。
【引用自 northface】:
However, where the period of respondent’s authorized stay expired, and respondent neither applied for nor received an extension of stay, he was deportable under section 241(a)(2) of the Act, as charged in the order to show cause issued after respondent’s period of authorized stay had expired. [Matter of Gaitares Interim Decision #2177 (BIA 1972) modified]

--- 第 43 楼来自 Jkil 的回复 (2026-02-12 13:29:56 PST) ---

不申deportable!=申了能过。

--- 第 44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2 13:40:53 PST) ---

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心理问题,说明你的配得感低,你不自信,都不敢尝试。

移民很顺利的人,也不是他们一定多懂法律,据我观察,他们的配得感一般挺高。

--- 第 45 楼来自 BigPotato 的回复 (2026-02-12 14:09:11 PST) ---

B1 交了485 冲突吗

--- 第 46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2 14:12:31 PST) ---

我们都是想薅 C03 EAD 的,不 extension 就没办法薅了。同时 485 还挺遥远,所以现在整,就能早点绿。

B1 没有 EAD 可以薅,也没有必要关心这个问题了。

--- 第 47 楼来自 N589AS 的回复 (2026-02-12 14:19:30 PST) ---

【引用自 northface】:
B1 没有 EAD 可以薅
C17 i-iii

--- 第 48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2 14:42:47 PST) ---

嗯。。。。

--- 第 49 楼来自 BigPotato 的回复 (2026-02-12 16:40:55 PST) ---

b1 直接c09 ead​啊

--- 第 50 楼来自 nanometer 的回复 (2026-02-12 20:43:36 PST) ---

这里也是一个推论,法理逻辑不够严格。毕竟这个 case 里头没有审理到底能否因为交了 485 拒 B extension,所以也不好拿着这个 case 说一定怎么着

并且,I-539 系列又不能 appeal,USCIS 给算一个综合因素,discretion 一下,一点办法也没有。AOS 还能在 IJ 那 renew,EOS 似乎 BIA 是没管辖权的

--- 第 51 楼来自 northface 的回复 (2026-02-12 21:09:41 PST) ---

yes,zishu

--- 第 52 楼来自 Hermio 的回复 (2026-02-26 14:05:16 PST) ---

昨天xhs看到有人报持有OPT ead还有一个月过期,交485和765,结果485EAD拒了,说已经有一个EAD了,不需要另一个EAD,笑了

--- 第 53 楼来自 ctest 的回复 (2026-02-27 14:15:31 PST) ---

【引用自 nanometer】:
到底能否因为交了 485 拒 B extension
其实最欢乐的可能还是给你批准B Extension,然后pending几年后485被拒,因为你主动要求转回非移民状态。

485 期间不能用非移民身份入境(不算H/L/K/V),这是早就有的规定,估计会被解读为境内COS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