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1 可以用AVR去加拿大再顺利回美吗?
O1单次签证可用AVR从加拿大回美,但有风险。
1. 关键信息
- 楼主 #1 @firehuntress:O1签证,single entry已过期但I-94有效,计划从加拿大温哥华回美,询问能否用AVR。
- #2 @mctt 认为AVR只延长时间不延次数,single entry不能用。
- #4 @Wi-Fi 引用官方政策,AVR未限定签证类型,O签理论上可行。
- #6 @collinsc 称有O1从加拿大AVR成功DP,与单次/多次、过期无关。
- #15 @Zzzzyi 提供亲身DP:O1 single entry已用+已过期,从墨西哥飞Oakland丝滑入境,但建议预留buffer time,非美航司可能不认AVR。
- #21 @Zzzzyi 引用2003年Federal Register讨论,暗示State Dept默认single entry可用AVR。
- #25 @mctt 辩经:22 CFR 41.112明确validity与次数并列,AVR只延长有效期不改变次数。
- #26 @Wi-Fi 提出“readmission”可能不计入admission次数,属灰色地带。
- #34 @ltxh 分享小红书案例:O1在美墨边境用AVR被拒,链接未提供具体内容。
2. 羊毛/优惠信息
无
3. 最新动态
- 无明确政策更新,但讨论指出懂王上台后可能收紧AVR执行(#15)。
- 陆路入境(西雅图-温哥华)可能比机场宽松(#32)。
4. 争议或不同意见
- 核心争议:single entry签证次数用尽后,AVR是否适用。
- 反对派(#2 #5 #25):法律上只延有效期不延次数,次数用完的签证不属于“expired”,AVR不适用;CBP错误操作不能作为合法依据。
- 支持派(#4 #6 #15 #21):官方政策未排除任何非移民签证类型,有成功DP;2003年Federal Register回复暗示认可;readmission可能不计入admission次数。
- I-94处理:AVR后是否产生新I-94?#15 称被改I-94截止日期,#9 称理论上不生成新I-94,但实际有变。
- CBP裁量权:多数人承认灰色地带,风险自负。
5. 行动建议
- 若决定使用AVR,建议:
- 陆路入境(如西雅图-温哥华)可能更宽松(#32)。
- 预留充足时间应对小黑屋盘问(#15)。
- 登机时可用其他有效签证(如B2)给地勤看,避免航司拒载(#15)。
- 携带I-94、I-797等证明文件。
- 风险提示:法律上无明确保障,CBP可能拒绝入境;懂王上台后政策可能收紧(#15)。
- 可考虑找议员正式质询CBP澄清(#29),但短期内无判例。
现在我是O1签证,人在美国,O1 visa 的single entry 已经过期,但i94有效。今年底有个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会议想去参加,想返回美国时使用AVR政策入境,但听说这段时间回来风险很高,而且使用AVR的大多是F / J 签,我这种O1的可以吗?有最近这样操作的小伙伴分享下经验吗?非常感谢!!
AVR只是容许你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把过期的签证当作没过期的用。不能把1次签当多次用。你签证就算没过期也没法用这个签证回来。
请问您确定吗?1次签也算过期签吧?I94也还有效。。。我看到网上有些人是这么操作的,想再确定一下,谢谢。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visa-expiration-date/auto-revalidate.html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visa-expiration-date/auto-revalidate.html https://cbpcomplaints.cbp.gov/s/article/Article-1446?language=en_US https://cbpcomplaints.cbp.gov/s/article/Article-1446?language=en_US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E/part-41/subpart-K/section-41.112#p-41.112(d)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E/part-41/subpart-K/section-41.112#p-41.112(d) 官方政策里确实没有限定签证类型,只说nonimmigrant visa, 30 days, 然后F/J额外可以去加勒比。照这个逻辑O也是可以的。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E/part-41/subpart-K/section-41.112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2/chapter-I/subchapter-E/part-41/subpart-K/section-41.112 The validity of an expired nonimmigrant visa issued under INA 101 (a)(15) may be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to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readmission 没错,1次签是算过期签,但avr说的只是visa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to 入境那天。你的一次签就算延到入境那天还是用不了,因为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admission用完了。。
不要误导别人。O1可以avr,身边有dp,从加拿大avr回美国的。avr只需要是nonimmigrant visa, 然后出境前有有效的I94,入境时还是在I94有效期之内就行。跟single entry, multiple entry,或者签证是否过期都没关系。
续签check闯关通过的dp都一大把
续签check闯关通过的dp都一大把 +1 这也能被用来说明合法吗?legal basis是什么?
注意AVR是reuse上一次admission上一次的i94,不是生成新的i94,在i94有效期内进
所以说AVR的逻辑是I-94有效的人可以入境,和非移民签证的类型(FJOH)/时长/次数没有关系是吗
是的,没有关系。
新的H1B COS如果用未过期的F1 visa入境(加墨),是会有新的I94吧。这么说如果想搞签证check用F1闯关的骚操作,是不是最好先入一次境
思考,I94是跟着身份还是跟着签证的啊,如果是前者那cos是不是就是境内就有新的I94可以AVR了,如果是后者感觉确实是会产生新的I94
F/J的I-94是D/S,按I-20或者DS-2019来的
楼上没有亲身经历过的话就不要太坚持己见了 我是O1 single entry已用+已过期,去墨西哥玩了一周后,Oakland机场丝滑入境。 根据DP最好做出要进小黑屋解释一段时间的准备,所以入境以后多安排一点buffer time以及和同行/接机的朋友事先沟通好。 非美国的航司可能不理解也不愿意去查AVR这件事,所以在check in的时候会被拦;美国航司一般没问题,或者愿意打电话咨询负责相关业务的同事。我个人是在墨西哥直接用了一个还没过期的B2签给Volaris地勤看,不想多费口舌;实际用O1 AVR入境 现在最大的变数应该是懂王上台后会不会管严了或者找你麻烦。这个我觉得很YMMV,可能取决于能不能遇上人比较好的CBP officer Btw入境的时候因为我的护照26年底过期,还把我的I94也改成了26年底过期。所以的确是会产生新的I94。(edit:护照不在身边暂时没法确定是不是这次入境改的,但我本来I797上的I94截止是27年,印象深刻肯定是某次入境的时候CBP当场改了并通知的我)
so it seems AVR didn’t relative with I-94?
没看懂你在问什么 我是I94截止日期因为护照过期时间被改提前了,不是延期
不发新的I94只是行政上的处理方式。不代表这就不算一次admission了。入境时候法律上一样是applicant for admission并批准入境,不是说法律上等于只入境了一次。
好像理论上只要有过期签证,和最新有效的的i94就行…
坚持法律上不行和实际有很多(也许是大部分)人混过关不冲突。CBP瞎弄的事情多了去了,就比如CBP Zzzzyi: 还把我的I94也改成了26年底过期 也是错的,照规矩应该改成26年中(护照有效期减6个月)
Disclaimer: 我不是移民律师,只是因为自己的身份比较关心 我的理解是,AVR相关的法律里面并没有特别针对single-entry这样的edge case去做规定,所以直到有具体的regulation或者法庭判决explicitly说明是否适用,我们现在所有的讨论都是你、我、律师、甚至CBP agent主观对法律的discretionary interpretation, 包括不熟悉情况的CBP agent在当场决定给不给你进来的时刻对这个规定的理解。你可以理解为只延时间不延次数,CBP agent可能这么理解,也可能理解为时间和次数都延。 从理论的角度我觉得还有一个有利的信息,在Federal Register上有一个2003年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03/08/18/03-21070/documentation-of-nonimmigrants-under-the-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as-amended-automatic-visa,这个决定本身并不涉及single entry,但是State Department在做这个决定的时候讨论了一个群众的complaint,内容是 …if they weren’t limited to single-entry, six-month visas, they wouldn’t need the automatic revalidation so why do we not simply give them more favorable visas to begin with. 这个complaint 的assumption是single entry visa可以使用AVR,而State Department在回复的时候并没有反对这个assumption,仅仅是说我们给你发single entry是因为你们母国只给美国人发single entry。我认为可以理解为State Dept这个回复默认了single entry的visa 2003年以前就使用过AVR+State也不反对在这个情况使用AVR。 The question of longer validity periods or multiple versus single entry visas does not even arise if an alien’s government does not issue longer validity, multiple entry visas to U.S. citizens for the same purpose of entry. Again,这个不算是明文规定,所以理论上还是有被拒的可能的。 最后从实证的角度,目前我还没听说过因为single entry被拒绝AVR的dp。相反,我搜到一个K-1(默认single entry)也用AVR成功入境的dp。 /uploads/short-url/xVoKBO47BeZlw7iSWchvWsNugq0.jpeg?dl=1
Zzzzyi: 我们现在所有的讨论都是你、我、律师、甚至CBP agent主观对法律的discretionary interpretation 没错呀。但讨论的核心是理由不是结论。没有理由只有结论没有信息量。AVR条款都在那,你可以想办法解释成能续次数的话可以提出,然后对比一下怎么解释合理。你贴的final rule的反驳public comment内容并不能说是承认了什么,甚至还没avr regulation本身清晰。 你这个解释的主要问题是,一个次数用尽的签证很明显不是“expired”(可以查字典expiration的意思是因时间过去而失效)。那照你的解释,次数用完但没过期的签证不能avr,等到时间过期了,却突然能avr,这明显不合逻辑。(跨签证类别AVR那条特别写了expired or unexpired visa可以被revalidated) 那些DP我知道它的存在。技术上你两手空空,连护照都没,CBP都能parole你进来,没有问题。CBP搞错的例子也数不胜数,连你自己写的东西里都有(包括你自己的I94有效期都是错的,没有follow白纸黑字manual),没什么好说的。反正应该没人质疑申请签证不能AVR这个,还是一大堆成功DP。如果大家想要继续rely on CBP’s error的话,可以自己做风险管理然后决定。(P.S. 你的第二个截图说的是"single entry Canadian visa",我不知道和题目有什么关系)
不如先拿INA原文辩经分清entry和admission的区别。Expired字面意思就是日期过了,次数用完的签证也并不是被cancelled/revoked,没有次数用完+日期过了就不能被称为Expired的道理。以及你刚刚的假设不对,不能假设single entry unexpired就不能AVR然后说expire后反而可以所以荒唐。 O1单次AVR成功进来的人显然不是paroled,你说可以被parole进来irrelevant。这种情况只能说inspected,是否admitted都不一定是那天admitted (是第一次入境的时候admitted)。
仔细看了一下,第二个截图确实说的是single entry canadian visa而不是us visa, 我开始看错了。现在删掉了
轮到我时,就再没人为我说话了: 不能假设single entry unexpired就不能AVR然后说expire后反而可以所以荒唐。 次数用完+日期没过不能AVR,次数用完+日期过了可以AVR。显然荒唐。不知道这有什么需要讨论的。这就是就是assume了你说的过期的1次签属于AVR条款中的”expired“的结果。 轮到我时,就再没人为我说话了: O1单次AVR成功进来的人显然不是paroled 我没这么说啊,我只是举例说明CBPO有广泛的权力可以瞎搞,有时候是合法地瞎搞,有时候是不合法地瞎搞。不知道你的点是什么。 轮到我时,就再没人为我说话了: 不如先拿INA原文辩经分清entry和admission的区别 不知道和原题有什么关系。不如先仔细审题读几遍AVR的regulation原文。 The validity of an expired nonimmigrant visa issued under INA 101 (a)(15) may be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to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readmission 延长的只是"The validity",后面的"to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也印证了validity是一个日期,而不是一个是否有效的boolean(yes/no)。22 CFR 41.112(b)的标题为”Validity of visa and 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admission",并列地说这两个东西。41.112(c)(2)更是写 If warranted …, may issue a visa for: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admission within the period of the validity of the visa … 很明显写regulation的人不认为"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admission"是"validity"的一部分啦 。
很好,这样讨论的方向很对。这段很清楚的说明了只延长validity也就是date expiry,不改变number of applications for admission,我非常同意你说的分开描述等于并非一件事的逻辑,validity和次数是并列关系。那么下一个文字细节就是application for readmission这个”re”了。 (iv) Is applying for re admission within the authorized period of initial 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这里readmission明确和initial admission分开,按照分开描述等于并非一件事的逻辑,readmission不是admission?是否可以推出readmission自然不计入number of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描述?AVR的人走到口岸时实际上做的是“applying for readmission”,和正常人”applying for admission”/“applying for parole”不是一件事,是不同的操作。另一种理解是readmission就是第二次admission,但这样应该说applying for admission again / the second time。 这个事情为啥搞笑呢,整个22 CFR 41别的地方就没出现过readmission这个词,readmission只在AVR语境下出现(还有一些被遣返bar之后申请豁免的情况,完全不相关的事)。不像parole/admission都是移民法其他地方出现过很多次、有很多判例。
轮到我时,就再没人为我说话了: 这里readmission明确和initial admission分开,按照分开描述等于并非一件事的逻辑 你这个逻辑不对,这句话里的readmission和initial admission分别指的是某一次的事件,并不是说这两个抽象的概念没有交集或者不同。假设这句话写了"is applying for admission within … initial admission",不能代表作为抽象概念的admission不等于admission。你说"readmission"别的地方没出现过,更是说明这不是什么特别的新概念,就是admission again的同义词。 plain English解释的话,readmission属于admission的一种。你说readmission不属于admission说不通吧。难不成你要把AVR升级成returning resident,连applicant for admission都不算了,还不让expedited removal,你觉得可能吗?
我觉得上下文的讨论都不重要,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就属于灰色地带,楼上老哥说的我很赞同: Zzzzyi: 所以直到有具体的regulation或者法庭判决explicitly说明是否适用,我们现在所有的讨论都是你、我、律师、甚至CBP agent主观对法律的discretionary interpretation, 包括不熟悉情况的CBP agent在当场决定给不给你进来的时刻对这个规定的理解 所以其实结论就是有进不来的风险,lz风险自负呗
mctt: plain English解释的话,readmission属于admission的一种。你说readmission不属于admission说不通吧。难不成你要把AVR升级成returning resident,连applicant for admission都不算了,还不让expedited removal,你觉得可能吗? readmission之后进来的状态属于是按第一次admitted的状态走(除COS后AVR的边角情况之外),AVR完回到第一次admit进来的状态,而不是这次刚刚重新admitted。这个逻辑和(除边角情况/误操作情况下)AVR完仍然是第一次入境的I94相符。虽然实际操作很多时候搞错,比如墨西哥陆路边境AVR有人被要求重新给$6买I94,但理论上是不用的。I94处理逻辑符合出去再回来是”恢复“了第一次admission,不是单独第二次admission的解读。 mctt: 这句话里的readmission和initial admission分别指的是某一次的事件,并不是说这两个抽象的概念没有交集或者不同 恰恰因为readmission之后“恢复”成了上一次admit的状态而不是全新admit一次,这里写的不是admit again。 所以,这确实就是一个灰色地带,readmit到底是不是受“number of time applying for admission”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政策也没法challenge出一个判例,反正CBP两边都有无限裁量权,不让进也没得上诉。我看要不找议员正式质询一下CBP给个澄清得了,起码可以知道CBP对法条的(不一定正确的)理解。
不觉得你的这个论点是arguable的。就算AVR,法律上你已经出境,然后重新被批准入境了,没有什么可“恢复”的。“automatic revalidation”这个词组就说的很清楚,政府把你过期签证当成有效的,容许你用签证进来。你的“恢复”论完全是根据I94 practice推论出来,然后和这个理论不相容的practice你就指他们是错的来justify。 你可能得仔细读一读 (iv) Is applying for readmission within the authorized period of initial admission or extension of stay; 这句话意思是你出现在CBP申请入境的日期早于之前批准的逗留期限,其实没有regulation说AVR一定要批准你呆到原先批准的逗留期限。让你保留原I94只是行政便利,给你发新I94/让你买I94完全没有错误。甚至如果你护照有效期短,完全可以在AVR的时候给你个更短的I94。field manual上甚至说 If the alien is seeking readmission as a Blanket L-1, the Blanket Petition is still valid, and the alien is otherwise admissible, admit for an additional three years regardless of the balance of the time left on the original admission. 有签证也可以readmission,时间长短还可以变。你的"readmission=恢复之前admission"理论基础非常脆弱。
我觉得这样的理解是对的。法条的文字总有一定程度上的逻辑疏漏,实际执行可能因人而异。如果有人认为实际的执行违背了法条,那就需要打官司让司法来解决立法的漏洞。
谢谢分享!你很聪明,在墨西哥登机时用B2签给地勤看 ~我准备从温哥华到西雅图通过陆路入境,听说这样审查没这么严格。
谢谢各位的建议!!
这里有个O1试图使用AVR很可怕的案例: 我,一个普通人,去墨西哥旅游在美墨边境被 http://xhslink.com/o/2PCNMcRWwSv 这篇笔记在【小红书】等你来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