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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修订,警方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手机/电脑密码,不提供/提供假密码会被判刑(不仅限于入境)

内容摘要

香港国安法修订赋予警方强制要求提供电子设备密码的权力,引发了关于隐私、法律执行和规避手段的广泛讨论,用户探讨了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辩护理由以及技术上的应对方案。

1. 关键信息

  • (之前已归纳)香港国安法修订后,执法人员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手机/电脑密码。
  • (之前已归纳)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密码将面临1至3年监禁,最高50万港币罚款。
  • (之前已归纳)修订将《国安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普通民众,可能影响商界和外资运作。
  • (之前已归纳)有评论认为新修订结合了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法律“恶”。
  • (之前已归纳)有用户认为,如果提供密码可以避免遣返,且手机内容无须隐瞒,会选择配合。
  • (之前已归纳)用户质疑法律的“enforceable”可能性,认为“忘记密码”是难以被证伪的辩护理由,并指出内地法律在这一点上不如香港“离谱”。
  • (之前已归纳)有观点认为,执法部门会基于“合理人”逻辑判断,即一个人不太可能在遇到执法部门时才“正好”忘记常用设备的密码。
  • (之前已归纳)用户提出可以利用GrapheneOS等操作系统,通过“duress pin”切换到无关信息的“profile”来规避强制解锁。
  • 新增:港府强调修订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保障。
  • 新增:法律规定,警务人员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时,可申请裁判官手令要求提供密码,或在特定情况下(如取得手令不切实际)由高级警官授权在无手令情况下行使此权力。
  • 新增:警务人员可要求“指明人士”(包括被合理怀疑干犯相关罪行、拥有、管有、掌控、获授权接达、正使用或曾使用设备、或知悉密码的人士)提供密码或其他解密方法。
  • 新增:法律授权警务人员检查、搜查、检取、转移电子设备内的或可藉其接达的“指明证据”,并可要求提供密码以解密或重现证据材料。

2. 羊毛/优惠信息

3. 最新动态

  • (之前已归纳)香港国安法修订,新增强制提供电子设备密码的条款。
  • (之前已归纳)关于法律实际执行和规避技术(如GrapheneOS的duress pin)的讨论。
  • 新增:详细列出了法律要求提供密码的具体程序和适用对象。

4. 争议或不同意见

  • (之前已归纳)有用户认为香港新规比内地更恐怖,因内地未明确判定坐牢期限。
  • (之前已归纳)有用户质疑,是否“矫枉必须过正”。
  • (之前已归纳)有用户将此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的遣返政策对比,认为香港的处罚更重。
  • (之前已归纳)有用户提及,内地警察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强制要求提供密码。
  • (之前已归纳)对于“忘记密码”是否能成为有效辩护的质疑。
  • (之前已归纳)关于法律的“enforceable”程度的讨论,以及与内地法律的比较。
  • 新增:关于港府声称符合“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保障的说法,可能存在争议。

5. 行动建议

  • (之前已归纳)考虑设备分离,将敏感信息存储在加密或受保护的设备中。
  • (之前已归纳)关注香港国安法修订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影响。
  • (之前已归纳)考虑使用支持“duress pin”等安全功能的操作系统(如GrapheneOS的特定版本)来增强设备安全性。
  • 新增: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和“指明人士”的定义,以便更好地应对潜在的执法要求。
原始内容
--- 第 1 楼来自 xy1 的回复 (2026-03-24 07:05:08 PDT) ---

入境处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手机密码等规定,违者或提供假密码即属违法,可判监一至三年,罚款最高50万港币。

RFI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 24 Mar 26

各界论《港区国安法》新修订之恶 中国律师指是结合中港法例之恶的产物

港府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将近六年之际,以「先订立 后审议」的方式,二度修改该法的实施细则,加入执法者可要求任何人提供手机密码等规定,违者或提供假密码即属违法,可判监一至三年。法律学者指新的「加辣」条文,把《国安法》针对范围由异见者扩大至普通人,收窄拒交资料的条文更直接影响商界和外资运作。有中国维权律师形容,港府的新修订是结合中港法例之恶的产物。

--- 第 2 楼来自 TadokoroKouji 的回复 (2026-03-24 07:10:17 PDT) ---

由治及兴

--- 第 3 楼来自 里见光钻 的回复 (2026-03-24 07:10:45 PDT) ---

CBP都最多是就地遣返

--- 第 4 楼来自 AttArt 的回复 (2026-03-24 07:11:31 PDT) ---

快进到吃口香糖鞭刑

--- 第 5 楼来自 Bougainvillea 的回复 (2026-03-24 07:31:34 PDT) ---

水原千鹤:

--- 第 6 楼来自 Disillusion7 的回复 (2026-03-24 07:37:22 PDT) ---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 第 7 楼来自 xellous5b1 的回复 (2026-03-24 07:39:06 PDT) ---

能交密码避免遣返的话我会乖乖交密码的,我的手机上没有什么需要瞒着暴力机关的东西
【引用自 里见光钻】:
CBP都最多是就地遣返

--- 第 8 楼来自 dishangti 的回复 (2026-03-24 07:40:57 PDT) ---

怎么感觉比内地还恐怖,起码内地没有明文判定会坐牢多久

--- 第 9 楼来自 浅吟低唱 的回复 (2026-03-24 07:44:19 PDT) ---

都国安法了你还指望什么

阿爷让你干嘛你就干嘛呗 俗话说得好 why do you care if you have nothing to hide

--- 第 10 楼来自 7700 的回复 (2026-03-24 07:49:51 PDT) ---

悲觀1000×829 108 KB

--- 第 11 楼来自 浅吟低唱 的回复 (2026-03-24 07:50:06 PDT) ---

【引用自 xy1】:
入境处
这说法不对,修订里面说的是广义的警员调查,不一定需要在入境的时候检查,已经入境了也可以,并且执法方不限于入境处职员。

--- 第 12 楼来自 blenint 的回复 (2026-03-24 07:51:51 PDT) ---

内地甚至在警察这都不能强制提供密码,还得上大记忆恢复术

--- 第 13 楼来自 Shetao 的回复 (2026-03-24 07:53:59 PDT) ---

设备分离很有必要

--- 第 14 楼来自 TideHunter 的回复 (2026-03-24 07:54:56 PDT) ---

等一下,CBP不提供是遣返,这个不提供是判刑?

--- 第 15 楼来自 H2TG 的回复 (2026-03-24 07:55:34 PDT) ---

将不遵守向执法机构提供密码的请求入罪是什么带英及其殖民地的传统艺能吗,印象里英国和澳新都有类似的立法。

加拿大暂时好像还没跟进

--- 第 16 楼来自 dishangti 的回复 (2026-03-24 07:55:42 PDT) ---

iPhone到现在都没有类似Dual Space的功能,在这种环境下还挺实用的

--- 第 17 楼来自 Forlorner 的回复 (2026-03-24 07:56:15 PDT) ---

这什么梗?

--- 第 18 楼来自 Syana 的回复 (2026-03-24 07:57:27 PDT) ---

那都是有一本帐

--- 第 19 楼来自 shellywu 的回复 (2026-03-24 07:57:36 PDT) ---

输入我密码看到我Jable收藏夹的入境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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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0 楼来自 Forlorner 的回复 (2026-03-24 07:57:45 PDT) ---

不提供密码也不能撤销入境了是吗,直接牢饭走起?

--- 第 21 楼来自 白金纸老虎 的回复 (2026-03-24 07:58:18 PDT) ---

应该跟19年有几个人石墨烯自毁密码或者iOS没密码解不开有关?

--- 第 22 楼来自 Amb 的回复 (2026-03-24 08:03:22 PDT) ---

这玩意有什么enforceable的可能性吗,我设置一个长密码然后“正好”忘了,检方如何证明呢?内地都没这么离谱的法律。

--- 第 23 楼来自 H2TG 的回复 (2026-03-24 08:12:50 PDT) ---

我感觉这个逻辑大概是:一个 reasonable 的人不太可能只有在遇到执法部门的时候才正好意识到他忘了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常用设备的解锁密码。

除非被告能掏出一些精神病学就医记录+专家证人,证明自己有可能 panic attack 并且会导致 memory loss.

--- 第 24 楼来自 Amb 的回复 (2026-03-24 08:46:39 PDT) ---

我挺想知道实践中是否区分"unable"和"refusal"。而且感觉利好grapheneos,可以fork出一个版本,输入duress pin不是自动抹掉,而是切换到另一个无关痛痒的profile。

我觉得这条法律本身还是作为一个兜底罪名存在的,而不是真的预期靠这个拿到密码。

--- 第 25 楼来自 j824 的回复 (2026-03-24 10:37:21 PDT) ---

哈哈真的好可怕

--- 第 26 楼来自 zhangcheng34 的回复 (2026-03-24 10:45:05 PDT) ---

新加坡总理黄循财过两天要去,不会是专门为他修订的法律吧。

--- 第 27 楼来自 puffmolly 的回复 (2026-03-24 10:58:30 PDT) ---
--- 第 28 楼来自 Define_P 的回复 (2026-03-24 11:00:08 PDT) ---

不坐 CX 不去 HKG

--- 第 29 楼来自 Kyeewee 的回复 (2026-03-24 11:02:21 PDT) ---

港府强调,此修订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保障。

--- 第 30 楼来自 Yangff 的回复 (2026-03-24 11:27:09 PDT) ---

倒也没那么容易你随便哪个入境就能向你要密码

2.裁判官手令

(1)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藉經宣誓而作的告發,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要求裁判官根據本條發出手令。

(2)裁判官如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連同所需的協助人員行使一項或多於一項第(3)款所訂的權力。

(3)有關權力是 ——

(b)如有關地方是電子設備 ——

(i)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 ——

(A)在該設備之內;或

(B)可藉該設備接達,

而有關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

3.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

(1)如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信納以下條件均符合,則該警務人員,或其授權的另一名警務人員,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行使一項或多於一項本附表第2(3)條所訂的權力 ——

(2026年第27號法律公告)

(a)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某地方有任何指明證據;

(b)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證據是為第(2)款指明的任何事項而必需的;及

(c)有任何原因,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

4.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

(1)就本附表第2及3條而言,本附表第2(3)(b)(i)條就某電子設備所訂的權力,包括對該設備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行動 ——

(a)接達該設備;

(b)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

(c)使 ——

(i)在該設備之內;或

(ii)可藉該設備接達,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材料(證據材料),以可見及可閱讀形式重現;

(d)將證據材料轉為紙上書面形式;

(e)複製證據材料,或摘錄其內容,以及取去有關複本或摘錄;

(f)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

(2)本附表第2(2)或3(1)條所述的警務人員,可 ——

(a)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或

(b)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其他屬合理和必需的資料或協助,以致該警務人員能夠行使本附表第2(3)(b)(i)條所訂的權力。
【引用自 Amb】:
我设置一个长密码然后“正好”忘了
(3)就第(2)款而言,如 ——

(a)某人因為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或

(b)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某人符合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描述 ——

(i)擁有、管有或掌控有關電子設備;

(ii)獲授權接達該設備;

(iii)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

(iv)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

該人即屬指明人士。

--- 第 31 楼来自 daoerzhi 的回复 (2026-03-24 11:58:53 PDT) ---

借一部说话